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1,聲,38,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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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几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63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零玖陸公克及零點零壹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几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62 號、163 號、16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几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5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被告接受強制戒治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評估戒治成效合格,認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出所,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62 號、163 號、1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0 年12月2 日中戒所輔字第1001100528號函、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物品2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驗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096公克及0.014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1月19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107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卷第25頁),足認扣案之物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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