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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芷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帳冊壹本及簽注單壹佰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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