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伊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伊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查受刑人蔡伊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聲請書附表誤繕部分,逕由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4 月6 日(聲請書│ 100 年1 月24日 │
│ │誤載為7 日,由本院逕予│ │
│ │更正)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80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153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477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568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100 年7 月14日 │ 100 年7 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477 號 │ 100 年度訴字第568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8 月1 日 │ 100 年8 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1801號 │2037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