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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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