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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胡明雄
被 告 邱愛珠
廖健成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邱愛珠、廖健成因刑事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胡明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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