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雪貞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許葉明桂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6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尤開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