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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炳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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