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介文於民國100年間,因知悉其胞妹陳00與乙○○交往
- ㈠、於100年3月間某日,以電話或當面向乙○○佯稱:可將資
- ㈡、於100年5月20日前某日,陳介文另以電話或當面向乙○○
- ㈢、又於101年7月20日至30日間之某日,陳介文另行起意,以
- 二、嗣於102年1月10日,陳介文與乙○○、甲○○相約於雲林
- 三、案經乙○○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部分:
-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被告知悉其胞妹陳00與乙○○於100年間為正在交往、論
- ㈡、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係遭到被告以「套利、鎖利
- ㈢、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100年9月5日該次(即附
- ㈣、關於乙○○所提出102年1月10日被告與乙○○、甲○○就
- ㈤、由上可知,被告多次以「套利、鎖利、保證獲利20%、無風
-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100年3月至101年7月間沒有
- ㈦、被告雖辯稱其係向乙○○借款作為個人投資之用,有承諾給
-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 三、論罪科刑:
-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
- ㈢、另陳00雖對乙○○表示:錢會愈放愈薄,要買房、教養小
- ㈣、爰審酌被告自承先前曾擔任過中學教師、電子公司工程師等
- 四、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介文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3 、4 、6 、8 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餘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介文於民國100 年間,因知悉其胞妹陳00與乙○○交往、論及婚嫁且正攢存資金欲購買房屋,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對乙○○及乙○○之胞姊甲○○為下列詐欺取財之犯行:
㈠、於100 年3 月間某日,以電話或當面向乙○○佯稱:可將資金交給其代為投資買賣股票,透過套利、鎖利之方式,能獲利20%且零風險等語,又在不知情之陳00表示:錢會愈放愈薄,要買房、教養小孩費用極高,她之前匯給陳介文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都有定期拿到利潤等語之情況下,使乙○○陷於錯誤,認為將資金交給陳介文投資套利、鎖利買賣股票即可獲取利潤且毫無風險,乃於100 年3 月3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金錢交付陳介文。
陳介文又於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日期前某日,各另行起意,以上述相同方式佯邀乙○○投資股票之套利、鎖利,使乙○○陷於錯誤,而分別將乙○○及乙○○之女李00所有如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金錢交付陳介文。
㈡、於100 年5 月20日前某日,陳介文另以電話或當面向乙○○佯稱:其目前在友達電子公司上班,月薪50萬元,且其與友達公司廠長交情很好,可以讓渡友達公司之原始員工認股的權利,透過其買賣友達公司的股票可獲利40%,保證投資絕無風險等語,並於同年5 月20日8 時55分許,以其所有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發送簡訊至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佯稱:「宗儒:我跟廠長最多191 萬,但金額過大,你直接匯入我的戶頭」等語,使乙○○陷於錯誤,認為將資金交給陳介文投資買賣友達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與該公司股票即可獲取利潤且毫無風險,遂於同日將乙○○所有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191 萬元交付陳介文,陳介文於收到乙○○之匯款後,於同日14時37分許,再發送簡訊至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佯稱:「宗儒:錢我收到了,到期有利潤總共76萬4 千元,雖然怎麼利用是你的權利,但你會不會拿太少了?你也需要錢,考慮一下吧!」等語,使乙○○更加誤信將資金交由陳介文投資會有利潤。
陳介文復於附表編號5 至12號所示日期之前,各另行起意,以上開相同方式佯邀乙○○投資買賣友達公司員工認股權與該公司股票,使乙○○陷於錯誤,而分別將乙○○、李00所有如附表編號5 至12號所示金錢交付陳介文。
其中附表編號8 部分,丙○○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同時請受騙上當之乙○○向胞姊甲○○陳稱:將資金交由陳介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乙○○並將相關陳介文所發送表示到期會有利潤之簡訊出示甲○○,使甲○○亦陷於錯誤,認為將資金交給陳介文操作即可獲利,得以協助乙○○、陳00將來購屋之用,遂於附表編號8 所示日期,以附表編號8 號所示方式,將所有100 萬元轉帳存入陳介文之帳戶內。
㈢、又於101 年7 月20日至30日間之某日,陳介文另行起意,以電話向甲○○佯稱:需要更多資金投資股票以避免虧損等語,且同時請陳00保證將來會歸還甲○○所投入之資金,使甲○○再度陷於錯誤,認為將資金交給陳介文操作即可避免虧損、保有獲利,得以協助乙○○、陳00將來購屋之用,於附表編號13號所示日期,以附表編號13號所示方式,將所有50萬元轉帳存入陳介文之帳戶內。
二、嗣於102 年1 月10日,陳介文與乙○○、甲○○相約於雲林縣北港鎮某85度C 咖啡店協商前開金錢問題時,陳介文主動向乙○○、甲○○坦承其係詐騙渠等之資金,且前開資金均係用於其個人期貨買賣虧損,而非投資股票,乙○○、甲○○始知受騙上當。
三、案經乙○○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102 年1 月10日被告與乙○○、甲○○3 人間之錄音譯文,被告雖不爭執該譯文記載與該錄音光碟內容相符乙節,但辯稱:我是在受到脅迫下發言,當時乙○○、甲○○表示如果我不答應協商的話,就要直接找我父親,因為我擔心乙○○、甲○○會去找我父親,所以他們說什麼,我就答應什麼云云,主張其於該錄音譯文中所述應無證據能力。
惟細繹檢察官所勘驗該錄音譯文內容(見他字卷第47至52頁),乃係被告先主動向乙○○、甲○○坦承有欺騙之情事,之後,在雙方討論被告應如何還款時,甲○○才表示希望見到被告父母,因此,在時間順序上並非如被告所辯之情形,再者,甲○○於該錄音中已表明:「我去見你爸,我不是去討錢,因為債務人是你,不是他」、「還是到現在你都沒有跟你父母親老實講整個事情的經過發生緣由,從頭到尾?」等語,乙○○亦表示:「因為他都以為我們是地下錢莊,我們要將事情交代一下」等語,顯見乙○○、甲○○係因為要向被告之父母澄清渠等並非地下錢莊及渠等與被告間之金錢糾紛等節,縱然被告因此感受心理壓力,亦難認係乙○○、甲○○有施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且被告於該錄音中所述經核並與其他客觀事證所示事實相符(詳如後述),依前揭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至於該錄音光碟,係以機械方式客觀記錄當事人對話之物證,並非供述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第31至32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是向乙○○借錢去投資,所以才開本票給他,整個過程並沒有詐欺,我沒有說過我在友達公司上班,也沒有提到我跟友達公司廠長很好,但我有答應要給他報酬當作借錢的利息云云。
經查:
㈠、被告知悉其胞妹陳00與乙○○於100 年間為正在交往、論及婚嫁之男女朋友且正攢存資金欲購買房屋,而乙○○、甲○○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分別為乙○○、李00、甲○○所有)交付被告,被告於101年8 月1 日開立面額200 萬元及400 萬元之本票2 張、又於101 年10月15日開立面額130 萬元之本票1 張予乙○○,復於101 年9 月27日將其名下位於雲林縣北港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30 建號房屋(即雲林縣北港鎮○○路00號)設定擔保債權4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甲○○,且被告未曾在友達公司上班,也不曾認識友達公司任何廠長,而前開乙○○、甲○○所交付之資金均係用於被告個人期貨買賣虧損等節,業據被告坦白承認(見他字卷第21至22頁、第53頁、本院卷第55、63頁),且經乙○○、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1、23頁、本院卷第46至60頁),並有上開本票影本3 張、乙○○之匯款資料影本1 份、雲林縣北港鎮○○段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各1 紙等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5-1 至13頁、第25頁、本院卷第21頁),堪信為真實。
本案爭點應在於:被告究係以何說詞自乙○○、甲○○分別取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是否有施行詐術使乙○○、甲○○陷於錯誤之犯行?
㈡、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係遭到被告以「套利、鎖利、保證獲利20%、無風險」及「被告在友達公司上班,與廠長交情很好,可以讓渡友達公司之原始員工認股權,透過其買賣友達公司股票可獲利40%,絕無風險」等語所騙,才將附表編號5 至12號所示金錢交付被告。
就上開各節,證人乙○○證稱:①我認識陳介文一陣子之後陳00開始游說、慫恿我將錢出借給陳介文去投資,陳00說銀行定存才1 %,放在那邊錢會愈放愈薄,要買房、教養小孩費用極高,所以她就游說給她哥投資、她哥智商很高,而且她之前匯給他的900 萬,她都有定期拿到非常高的利潤,叫我安心將錢交給她哥去投資。
我認識陳介文時,陳介文聲稱他在台中的友達公司擔任經理一職,陳介文有親口跟我說他在友達公司上班、月薪50萬。
100 年初是陳00先提起投資友達公司,後來我有跟陳介文再次確認陳00所傳遞的訊息是否屬實,陳介文說他在友達公司認識廠長,他與廠長交情很好,而且廠長欠他很大的人情,所以廠長願意讓渡他的員工原始認股的部分191 萬額度給陳介文,並且保證投資絕對無風險。
這些投資的話題是在100 年初說的。
100 年5 月20日這通簡訊是陳介文傳給我的,他說他幫了廠長很大的忙,廠長有欠他非常大的人情,廠長意思就是待久了之後電子公司都會有一些福利給一些資深高級幹部,比如說市價若是20元,可能給他認購一股3 元、5 元,他說廠長可以讓渡191 萬的原始員工認股給他,讓他去做友達公司的股票買賣,是以他的名義去跟廠長要這 191萬的額度去買友達公司的股票,這191 萬我是一次匯入丙○○的戶頭,就是100 年5 月20日那筆。
同日陳介文回簡訊的意思是191 萬的這筆錢他收到了,「到期有利潤76萬4 千元」是陳介文當初答應匯這筆錢給他,到最後投資的利潤有40%,陳介文說到期是1 個月,就是借還日期1個月,1個月後有利潤76萬4 千元的意思。
另陳介文於電話中有跟我說過獲利20%,而且簡訊他也曾經傳送過來。
在100年3月至101 年7 月中間,我有跟陳介文要過這獲利20%,他說投資時有卡到一些他沒有估計到的變動因素,他說暫時無法還錢。
100 年4 月29日簡訊是陳介文傳給我的,意思他說要詐取我 200萬的資金,若給他200 萬,1 個月到期之後他願意給我20%就是40萬的利潤,這筆我沒有給他。
陳介文說他可以幫我投資股票、可以獲利20%、零風險,這些話大部分都是以電話跟我說的,少部分一、二次是在台北永河的秀朗路,就是陳玥亘目前的居住地。
他在跟我說資金代為投資股票、套利、鎖利、說他在友達公司上班的事情,時間上是有先後順序,是先跟我說在友達電子公司上班、月薪50萬、跟廠長交情不錯,再跟我說可以幫我投資股票的事情。
100 年3 月31日這筆39萬5 千元陳介文是說要套利、鎖利,就是說像外資那樣子要避免風險,一邊放空一邊買進,就是絕對沒有風險,是說買股票的意思。
100 年4 月20日22萬、23萬這二筆是同一事件,陳介文也是說要作套利、鎖利的動作。
100 年5 月 3日151 萬元,應該也是套利、鎖利。
印象中從100 年5 月20日的191 萬元開始,直到101 年7 月30日的甲○○的50萬元,應該都是說要買友達公司的原始員工認購,都是這樣的理由。
②李00是我女兒,她是86年出生、未成年,在我與太太離婚後,李00由我監護,她不知道這件事情,當初是想說要幫陳00在台北購屋,才會動用到我女兒開刀的準備金,李00這些帳戶裡面的錢,是我爸知道李00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以後會花費很多錢,直接給我女兒的,李00連有無這筆錢她都不知道,所以我將李00帳戶裡面的錢領出來交給丙○○的事情到目前都沒有跟李00說。
陳介文知道這些錢是李00的,我有跟他說這是我女兒開刀的準備金,你確定是零風險嗎,他跟我說絕對沒有問題,時間是100 年的時候,月份我不是很清楚,印象中是幾乎每次都有跟他說你確定都是沒有風險的嗎,陳介文回說絕對沒有風險、他可以拍胸脯保證。
③甲○○有分二筆錢給陳介文,一筆從她第一次匯出去是 100萬,可是同日由我帳號匯出去是20萬,就是我姐第一筆借出的資金是120 萬,第二筆是101 年7 月30日,我三姐出借資金50萬。
為何甲○○會匯錢給陳介文,是因為陳介文把我的資金榨乾之後,想再有新的資金,應該是陳00代陳介文出面游說,請我姐出具這筆資金給陳介文去投資,讓他獲得利潤後添購台北的房子,主要是看在我的面子上。
④直到102 年元月10日我才知道被騙,陳介文、我跟我三姐約在北港85度C 咖啡店協商時,陳介文坦承他之前說的話沒有一句真話,就是我提出的錄音,我才能確認他就是一步一步在設計我。
陳介文說把我資金拿去投資在期貨輸掉了,是否如此我也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6至55頁)。
㈢、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100 年9 月5 日該次(即附表編號8 號所示)匯款係被告請乙○○向伊表示將資金交由被告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乙○○並曾將陳介文所發送表示到期會有利潤之簡訊出示伊,另101 年7 月30日該次(即附表編號13號所示)匯款係被告以電話表示需要更多資金投資股票以避免虧損,且同時請陳00保證將來會歸還伊所投入之資金,伊為了協助乙○○、陳00將來購買房屋所需資金,才將附表編號8 、13號所示金錢匯入被告帳戶內。
就上開各節,證人甲○○證稱:①(在100 年9 月5 日為何會匯款100 萬給陳介文?)當時我父親往生,因為我弟弟跟他妹妹論及婚嫁,急於買房子,我弟弟來跟我說,陳介文說缺100 多萬,短期借給他作套利、鎖利的動作,我基於想要幫助我弟弟,他要成家作姐姐哪有不幫忙道理,沒有考慮的很清楚就將錢匯給他了。
陳介文的妹妹跟我弟弟說她哥哥能力很強、智商很高,目前已經賺了很多錢,親友將資金給他去投資,我有請乙○○問陳00,真的他有這麼厲害,乙○○回報陳00跟他說沒問題,什麼目前獲利多少多少,而且不時的傳簡訊說獲利多少錢,這種情況下基於要幫助弟弟,他說要週轉短時間,我怎麼知道錢一去不回,當時是說要幫助弟弟他們二個在台北買房子。
這次是陳介文直接跟乙○○開口要乙○○跟我借這100 多萬,陳介文沒有直接跟我說,是透過乙○○跟我開口,陳介文請我直接將這100 萬匯入他的戶頭,帳戶是陳介文給我的。
(101 年7 月30日為何妳又再匯50萬給陳介文?)在30日之前大概20幾號陳介文一直打電話給乙○○,乙○○以擴音的方式,地點有時是在我家,有時是在外面,在我辦公室那裡,我與乙○○都在旁邊聽他到底在說什麼,就是拜託我們錢要借他週轉,我有確認你要真的一個星期要還我,當時陳介文的理由好像是說錢沒有進去就會斷頭,因為股票的東西我不太懂,就是一直拜託如果錢沒有進去,他會本來賠1 元會賠10元,我就覺得說好像不對,這好像是期貨的東西怎會是股票。
當時談話中,陳介文沒有說到股票獲利20%的事情,只是說快要斷頭了。
關於這50萬元的利潤,我們之前都有說了,所有的獲利我們一毛不取,都是給陳00。
私底下我有跟乙○○說第一筆錢都沒有還我,還要再借100 多萬,這種邏輯好像行不通吧,後來陸續一直拜託我弟弟,陳介文請陳00過來跟我說叫我有多少借多少,一開始也是要借100 多萬,我說我身邊沒有那麼多,我說我先跟朋友借一下,陳介文跟我保證一個星期一定會還我,所以我跟我朋友借到50萬,我再匯入。
②100 年9 月5 日匯100 萬之後,我有透過乙○○請陳介文趕快將錢還我。
(為何他沒有還妳,妳卻又在101 年7 月30日再給他50萬?)是因為他妹妹一直拜託請我們一定要幫這個忙,陳介文也保證一個星期一定還,陳00有說若今天他哥哥不還,陳00本人會還這個錢,我想說有陳00保證我才會將錢匯給他,陳00不是直接跟我談,她跟我弟弟說若丙○○還不出來,她會將所有的債務承擔下來。
③(100年9月5日這100萬元,是要給陳介文買哪家公司的股票?他有說清楚嗎?)細節是我弟弟在處理,我沒有在管。
(所以妳不知道是要買哪家公司的股票?)都不知道。
(101年7月30日借50萬這筆,妳知道是要買哪家公司的股票?)我不知道。
(100年9月5日、101年7月30日妳給陳介文這二筆,都是要用來買股票?)當時陳介文說的很模糊,股票這種東西我也不懂,透過我弟弟的口來跟我說是沒有錯,都是說要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至第58頁反面)。
㈣、關於乙○○所提出102 年1 月10日被告與乙○○、甲○○就渠等金錢糾紛進行商討時之錄音光碟,該錄音內容業經乙○○、甲○○於偵訊時確認係當時渠等討論之錄音,且被告亦坦承該錄音中確係他的聲音(見他字卷第52至53頁),經檢察官於102 年7 月19日偵訊時勘驗該錄音2 分34秒至19分21秒之結果為(以下男1 即乙○○,男2 即被告,女即甲○○):「男1 :陳哥,一直以來,我都很尊敬你,把你當做一個人格者男2 :00,我跟你自首男1 :我把你當成自己親大哥這麼尊重,結果呢?男2 :我騙了你男1 :你這樣設計我,拐騙我,挖了這麼大的洞讓我跳,我們談投資的部分,一開始你來調錢、借錢時,你跟我說要拿去做套利、鎖利的動作,這些商品如照你所說,你要借錢時一直再三跟我保證,絕對沒有風險,穩賺不賠,你是不是有講過這些話?男2 :這些我都有說過男1 :到最後為什麼,你說150 萬給你,一個月可以獲利20%,一個月後可以給我180 萬,結果沒獲利不打緊,連本錢都虧空空,那表示我的資金你騙走後,拐過手之後,拿到別的地方投資男2 :是女 :你都投資什麼東西?男2 :我不是投資在哪裡,但是我輸掉男1 :套利、鎖利不可能會有風險男2 :我現在可以跟你說我是輸掉了,但是我不想欠你們的錢,我一定要去跟別人借來給你們女 :好啊,我知道你輸掉了男1 :第二件, 你跟我說,你跟你廠長有很大的交情,他也欠你很大的人情,他願意讓渡男2 :這也是我騙你的男1 :191 萬的員工原始認購、認股,這也一定比市價低,你也一直跟我再三保證說沒風險,也是穩賺不賠,時間算一算,你那時候已經沒在友達工作了,你還說擴廠,你非常的忙,你也再三跟我保證,有一定的利潤男2 :那時候我已經輸的差不多了女 :你不是那時候才輸的差不多,你其實很早錢坑就補不滿了男2 :姐啊,我說一件事情,我錢孔填不滿但是我..男1 :我們現在要知道的是你錢騙一騙女 :730萬不是小數目,為什麼一毛不剩男1 :你把我的錢拿去做什麼用途了女 :你到底怎麼把錢弄沒了,我今天只有這個疑問男1 :你說的投資方向,跟你所講有符合,絕對不可能錢會虧空空男2 :是這樣,姐啊,不知道妳有聽過期貨嗎?期貨這種東西就是男1 :你跟我說的不是這樣喔!你跟我說的是套利、鎖利跟投資員工認股喔!男2 :我現在說的才是事實,姐,這些我都是騙他的,事實是我投資期貨輸掉的女 :對啊!你為了要他將資金拿出來,你知道他比較沒有出社會,一開始他要借你100 萬,我就跟他講了,天底下沒有這麼好康的事情,要錢要靠自己努力,今天是看在00、你男1 :00、你以後我們要當親家女 :我當初的意思是要幫玥亘的忙,結果變的裡外不是人男2 :所以當初我跟妳們簽立借據的時候,才會那麼怕男1 :這樣還不打緊,事後你更惡劣,把我現金快600 萬騙光光以後,你還叫我拿房地契去銀行貸,甚至找地下錢莊要我去借錢女 :你太離譜了,我當初不知道你自己有房子,我弟都沒跟我提起這些事,是那天做抵押時,你把借陳介文的錢全部列出來,我才知道整個始末,地下錢莊的錢可以借嗎?你這麼聰明的人,你不是不知道的人,可見我說你錢坑非常大了,你還有事情要說嗎?男1 :這樣,接下去這樣害我還不夠,連我姐也硬拖下水,這你應該都有,再來,這樣也就算了,你說你設計的部分,說有多價值,以前說賣人350 ,說有人願意出這個價格跟你買,如果真的這麼有用啊,你還硬要這樣騙我,說要拿來抵押你的貸款女 :你也瞭解我弟是什麼人,應該你很瞭解,你去抓到他的弱點,他對你對00的付出是無怨無悔的,他認為你這個大哥很照顧他,結果,事後我從100 年開始查這些原因,原來事實並不是這樣子,老實說你是不是100 年就開始出狀況了,對不對?男2 :是女 :年初就出狀況了,之後在3月男1 :我爸走的那天,我向永豐調了一條43萬給你女 :若你手裡沒有,那我無話可說,你自己手裡有房子,你讓我感覺你一直在設計、陷害我弟弟,你叫他去信用貸款,而且你讓我最生氣的一點,你記得我之前想找你說的是什麼,你知道嗎?我爸還沒出去過49天,我們還在做法會,你竟然叫他把錢調出,這樣對嗎?你知道嗎?我爸至今沒走,我抓不到原因,你讓他死後還無法離開,你叫我這口氣怎吞的下去,我雖然不是很孝順,我無法容許我爸的遺產被人騙光光、拐光光,一毛都沒有,你知道他這段時間怎麼過日子的,我沒加減贊助他..男2 :姐,聽我說,我真的是找不到他女 :我叫他不用回,我跟他說我們到這裡談,你也相當孝順你父母,你可以傷害別人嗎?男2 :這都是我的錯女 :你現在說這些都來不及了男2 :是女 :你是什麼動機?怎會動歪腦筋到他身上,他是你未來的妹婿吶,我真的百思不解,自己人是要相挺,結果是相害,這樣怎麼叫親戚?男2 :姐,對不起,那時候真的是我貪心、鬼迷心竅女 :我說越來越大洞,補不滿,我不用跟你接觸,我就知道你100 年以前你財務就已經很嚴重了男2 :姐,現在我們這樣子,我說再多對不起都沒用的,我知道,因為害宗儒這個樣子,我們就是先來談還款計畫女 :好啊,你打算怎麼還男2 :明天3 點半之前先匯45萬進去,若做不到我無話可說,這是第一點,再來你給我兩個星期的時間,我若調不到150 萬,那天3 點半如果你看不到150 萬,我也沒任何話可說,這樣女 :你那個房子是要讓我拍賣?男2 :隨便你怎樣,我都沒有意見,因為我現在也沒有任何立場再去拜託妳們什麼女 :這樣不用,你這兩個禮拜把房子賣掉,等到拍賣,就算拍賣房子,你的錢也不夠還我那些,還我弟弟跟我的部分,是不是?男2 :姐,我寧願儘量保存我那間房子,因為那間對我爸是很重要的精神支撐,所以再給我一點時間去,如果這兩筆有進去,你再讓我一點時間去調錢還妳女 :我希望我爸爸這次3月31日做忌的時候..男1 :你要我們同意這件事,像我說的你要找連帶保證人出來,我可以評論的是,不然可能兩個禮拜都在空等而已,沒意義啊女 :看可以籌一個150,再籌45,還差兩百多勒男2 :我知道,我知道女 :兩百多你是要讓我再讓你延男2 :讓我再延兩個星期女 :兩百多再讓延兩個禮拜男2 :是,拜託妳,我如果跟你說我馬上可以還清,我是騙你的,我不想再騙你了,你也知道我的錢坑,真的,你再讓我延,我拜託妳女 :剩的還要延多久男2 :我可以先女 :對啊,這樣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啊男1 :解決部分而已啦,而且像我姐講的男2 :剩下的寧可我去跟我爸談,不要妳們去,如果他真的不同意,那妳們去跟他談,可以嗎?我知道,你讓我盡全力,這樣我,到時候我還不出來,空口白話沒有用女 :重點是今天我一定要見到你父母,沒有見到你父母什麼都不用講,該講的我都講,我有講的權利,你有不在場的權利,就算我被趕出來也沒關係,我不怕人家趕男2 :姐,我再拜託妳女 :我沒有那麼多時間,我是硬跟公司請假,不然就跟我弟弟說的,你能找到連帶保證人嗎?男1 :我可以退讓一步,一個是至親,一個是你朋友女 :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你爸讓他自己去斟酌,我去見你爸,我不是去討錢,因為債務人是你,不是他男1 :因為他都以為我們是地下錢莊的,我們要將事情交代一下男2 :姐,可以給我方便一下女 :方便是OK,跟今天見你父母親是兩碼子事,不要混在一起,見你父母困難在哪裡你說男2 :我覺得很傷女 :還是到現在你還都沒有跟你父母親老實講整個事情的經過發生源由,從頭至尾男2 :從頭至尾我就跟他講借了730萬女 :你爸說你除了欠我們730萬..男1 :你前妻哪裡也很大洞、你友達同事男2 :不管我的外面債務有多少,我就是會先還你們這一條女 :那你承認你外面也負債壘壘就對了男2 :我外面有負債男1 :這你家人講的啦男2 :都有負債女 :比我們的大還是小男1 :你要老實說,我們手裡有一些資料男2 :應該是比你們大女 :對啊男2 :但我想要先還妳們女 :我想不出來你為什麼要先還我們男1 :你之前也是騙我們,說我跟00兩個人的錢都有保住男2 :我有跟家人講,家人說先處理外債再說男1 :真的嗎?女 :我希望你這一次是在老實跟我們講,其實從頭到尾你沒講過一句真話,從我跟你接觸到現在,你讓我感覺你從來沒有一句真話男2 :我唯一的真話就是,都是我害了,我那一天跟姐在簽那個的時候講的,所有事都跟宗儒沒關係,那是我唯一的真話女 :現在已經不是你所能掌控的,你連死人都拖下來了,我最不願意見到的,我最痛恨的就是這一點,為什麼一個死人走的不安心男2 :我真的女 :今天換做是你父母,你心裡的感想會怎樣?」等情(見他字卷第47至52頁),被告已於該次會面中明白向乙○○、甲○○坦承其確實因為貪心而對渠等詐騙之事。
此外,被告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簡訊至乙○○所使用行動電話謂:「◎從:0000000000 陳大哥 2011/04/29 17:47宗儒:如果你還有錢可投資,而且膽識也夠的話,我把最後所有的東西都擠給你們好了!200 萬,20%、6 月底到期。
上去時會把借據拿給你,考慮看看吧◎從:0000000000 陳大哥 2011/05/20 08:5500:我跟廠長最多191 萬,但金額過大你直接匯入我的戶頭,下週再到法院公證借據契約。
一來對彼此都有保障,二來對國稅局查核可證明就不用繳◎從:0000000000 陳大哥 2011/05/20 14:3700:錢我收到了,到期有利潤總共76萬4 千元,雖然怎麼利用是你的權利,但你會不會拿太少了?你也需要錢,考慮一下吧!還有我今天沒有要過去喔!」等語,亦有簡訊翻拍畫面9 張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4、42頁),足見乙○○前開證述內容係屬有據。
㈤、由上可知,被告多次以「套利、鎖利、保證獲利20%、無風險」及「被告在友達公司上班,與廠長交情不錯,可以讓渡友達公司之原始員工認股權,透過其買賣友達公司股票可獲利40%,絕無風險」等語,取信於乙○○,使乙○○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5 至12號所示金錢予被告投資,另被告又先後以將資金交由被告投資股票,即可獲利、需要更多資金投資股票以避免虧損等語,同時請陳00保證將來會歸還甲○○所投入之資金,取信於甲○○,使甲○○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8 、13號所示金錢予被告投資等情,業據乙○○、甲○○證述綦詳,且核與前揭102 年1 月10日錄音勘驗結果、簡訊翻拍畫面所示內容大致相符,又被告未曾在友達公司上班,也不曾認識友達公司任何廠長,且前開乙○○、甲○○所交付之資金均係用於被告個人期貨買賣而虧損,而非如被告所宣稱之用於套利、鎖利或買賣友達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與該公司股票等節,業如前述,是以,被告除積極告知前述不實訊息外,並刻意隱瞞其係將乙○○、甲○○所提供之資金用於具有高風險之期貨買賣之事實,足認被告所為確係對乙○○、甲○○施行詐術,使乙○○、甲○○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予被告投資。
至於乙○○、甲○○雖於上開證述過程中陳述「借款」、「還款」等借貸法律關係之用語,實係因渠等均非法律專門人士,對於借貸、委託投資之法律關係應有不同乙節均不明瞭所致,尚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行為之事實。
又雖然乙○○曾證稱:附表編號8 號所示20萬元原本是我向甲○○借錢,我要歸還她,我以為她要交給陳介文120 萬,所以本來要歸還給她的錢就直接匯給陳介文,故認定該筆20萬是甲○○之資金等語,惟乙○○又證述:當時我也沒有跟甲○○說清楚,是在陳介文答應還款的時間一直還不出來,大概是102 年時甲○○才知道,但她如何認定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而甲○○亦證述:不同意這筆算是我借給陳介文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因此,該筆20萬元既然是由乙○○從自己帳戶所匯出,仍應認係乙○○所有之金錢,即乙○○係該次詐騙之受害人,至於乙○○與甲○○之間如何計算彼此之債權債務關係,則非所問。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100 年3 月至101 年7 月間沒有工作,在100 年3 月之前的5 、6 前曾經在中學當老師1 年多,在中學工作結束後就去電子公司當工程師,只當了3 個月左右,之後就一直失業到現在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可知被告於案發之前至少達3 、4 年期間沒有任何工作收入,再參以被告於上開錄音譯文中當面向乙○○、甲○○坦承:從100 年開始財務就出狀況、錢孔填不滿,是我貪心、鬼迷心竅而欺騙乙○○,所以當初我跟妳們簽立借據的時候,才會那麼怕等語,已堪認被告騙取乙○○、甲○○提供資金,確有不法所有意圖無訛。
㈦、被告雖辯稱其係向乙○○借款作為個人投資之用,有承諾給予乙○○報酬當作利息云云,惟查,倘若被告與乙○○、甲○○之間純屬借貸,則身為貸與人之乙○○或甲○○,只需要等待約定到期日屆至領取利息即可,根本無須關心被告個人將資金作何使用,也不必計較被告個人投資結果之盈虧,但觀諸上開錄音譯文,可知乙○○、甲○○甚為在意被告究竟將渠等之資金作何使用,是否與先前被告所宣稱者(即套利、鎖利、買賣友達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與該公司股票等)不同而另有挪用之情事,此已顯與一般借貸法律關係有別,再者,被告於上開簡訊內容中對乙○○所稱「如果你還有錢可投資,而且膽識也夠的話,我把最後所有的東西都擠給你們好了!」等語,也是被告要將「好康」、「好的投資標的」介紹給乙○○投資之意思,而非被告要向乙○○借貸之意思,另外,一般借貸關係之當事人通常會簽立借據或票據,並且約定到期日與借款利率若干,以作為雙方借貸關係之憑證,然而,本案被告與乙○○、甲○○之間並未簽立任何借貸契約乙節,業據乙○○、甲○○證述在案(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且上開101年8 月1 日被告所開立面額200萬元及400 萬元之本票2 張、101 年10月15日被告所開立面額130 萬元之本票1 張,均係在本案發生之後所簽立,均未記載任何利息(見他字卷第5-1頁、第6 頁),而被告於101年9 月27日將其名下位於雲林縣北港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30 建號房屋設定擔保債權4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甲○○,該抵押權也沒有約定任何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乙節,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證(見他字卷第25頁),足見該等本票簽發或抵押權設定只是被告在事發之後所提供給乙○○、甲○○之擔保債權方式而已,尚難憑此認定渠等之間即為借貸關係,至於被告在上開簡訊內容中宣稱「會把借據拿給你」、「下週再到法院公證借據契約」云云,均係被告刻意混淆視聽的說詞,亦非可採。
又被告辯稱:我沒有說過我在友達公司上班,也沒有提到我跟友達公司廠長很好云云,然而,被告確有向乙○○佯稱:其在友達公司上班、與友達公司廠長交情很好、可以透過廠長買賣該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及股票乙節,已認定如上,且被告關於上開簡訊內容究指何事,均辯稱「沒有記憶」、「忘記了」云云,顯係被告空言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乙○○、甲○○傳遞不實訊息、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使乙○○、甲○○陷於錯誤而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交付被告,是核其歷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
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第4492號判決意旨可參)。
經查,被告係以前述「套利、鎖利」及「買賣友達公司員工認股權與股票」之2 種不同投資名義,多次向乙○○、甲○○騙取資金,且行為時間從 100年3 月間起至101 年7 月間止,共計13次,歷時1 年4 月之久,除附表編號2 、5 、8 號所示不同被害人係於同日交付金錢,得認定被告係出於單一犯意之一行為外,其餘犯行顯難認屬「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之接續犯,且被告所為共計13次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時間、方式,並不相同,按社會通念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依前開判決意旨說明,堪認係被告各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本案所犯為單一犯意之接續犯,請求論以一罪云云,尚有未洽。
而附表編號2 、5 、8 號所示複數被害人係於同日交付金錢予被告(附表編號2 號部分,乙○○從李00帳戶提領22萬元後交付、乙○○從自己帳戶提領23萬元後交付;
附表編號5 號部分,乙○○從自己帳戶提領16萬元後交付、乙○○從李00帳戶提領24萬元後交付;
附表編號8 號部分,乙○○現金存入20萬元、甲○○轉帳轉入100 萬元),各次皆得認係被告以一詐欺行為同時侵害複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觸犯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從附表編號2 、5、8 號各次之中被害金額較高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另陳00雖對乙○○表示:錢會愈放愈薄,要買房、教養小孩費用極高,她之前匯給陳介文900 萬元,都有定期拿到利潤等語,使乙○○誤信被告之說詞,又對甲○○保證將來會歸還甲○○所投入之資金,亦使甲○○誤信被告之說詞,然而,據陳00於偵訊時之證述,被告也對陳00宣稱其在友達公司上班之不實事項(見他字卷第70頁),是以,實難排除陳00亦同遭被告欺騙之可能性,況且,本案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陳00知悉被告之詐騙手段及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之事,因此,尚難認定陳00為本案被告之共同正犯。
又詐騙案件之諸位被害人之間,彼此因為有「好康」可以投資獲利而主動互通訊息之情形並非少見,本案陳00與乙○○為論及婚嫁之男女朋友、乙○○與甲○○為手足至親,則雖然陳00有向乙○○表示可以將金錢交給被告投資、乙○○有向甲○○表示可以將金錢交給被告投資,此部分應無須論被告為間接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自承先前曾擔任過中學教師、電子公司工程師等職業,理應有相當工作能力,得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詎其竟心起貪念,對於與自己胞妹正在交往、將來可能成為妹婿之乙○○及將來可能成為妹婿之姊之甲○○多次詐取資金,供其個人買賣期貨之用,並最終因投資失利而血本無歸,損害乙○○、李00、甲○○等人之財產權益,且各次詐欺取財之金額少則數萬元、多則高達百餘萬元,被告詐欺取財如附表所示共計788 萬5 千元,足見被告利慾薰心、枉顧親友間之情誼而對自己最信任之親友下手行騙,所為應予嚴正譴責,又被告犯後未能坦然面對自己犯行之態度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事後已部分償還被害人金錢(查被告與乙○○、甲○○於本院審理時相互核對匯款資料,被告已匯還乙○○128 萬元,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
另陳00出據連帶保證書面,表明願意承擔被告積欠甲○○之債務170 萬元,見本院卷第20頁)及將自己名下上開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甲○○等節,可知被告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非全然未嘗試填補,但由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曾以上開房地係被告父親的精神支柱為由,向乙○○、甲○○央求不要實行上開房地之抵押權,而甲○○也曾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是因為給被告機會才沒有聲請拍賣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因此,被告雖將上開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甲○○,在乙○○、甲○○因前述顧慮而遲遲未向法院聲請拍賣上開房地之情況下,乙○○、甲○○所受損害是否得以透過實行該抵押權而獲得若干填補,猶非無疑。
另兼衡被告自陳:目前無業,已身無分文、並非過著優渥的生活,及前述曾擔任中學教師、電子公司工程師之學識程度,與被告表示:關於向被害人借錢去投資造成虧損感到內疚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64頁正反面),暨其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歷次犯罪情節輕重之不同,各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關於是否量處被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乙節,本院已斟酌再三,本院認被告各次詐欺取財金額達100 萬元以上之犯行部分,所彰顯之犯罪惡性係屬重大且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實有必要讓被告入監執行徒刑,以其適度之人身自由喪失為代價,期許被告能夠痛切反省自己犯行之過錯並改前非,而其餘詐欺取財金額未滿100 萬元之犯行部分,則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機會)。
復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係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亦即,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本案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 、4 、6 、8 號部分,均逾有期徒刑6 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 、2 、5 、7、9 至13號部分,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係得以易科罰金之刑,依上述說明,為保障被告得選擇易科罰金之利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故本院無庸就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全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就其中附表編號3 、4 、6 、8 號所示罪刑之間,及附表編號1 、2 、5 、7 、9 至13號所示罪刑之間,本院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上開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關於被告在詐騙乙○○資金時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 卡,雖為被告所有,但因該行動電話故障不能使用,已經丟棄,門號亦遭停話等節,業據被告供陳在案(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且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及SIM卡仍存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金額 │資金出處及交付方式 │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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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3月31日│39萬5 千元│①乙○○所申請永豐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永和分行、帳號:1160│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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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4月20日│22萬元 │①李00所申請復華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現改為元大銀行)六│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信分行、帳號:0072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 │ │ │ │ │
│ ├──────┼─────┼───────────┤ │
│ │100年4月20日│23萬元 │①乙○○所申請復華銀行│ │
│ │ │ │ (現改為元大銀行)六│ │
│ │ │ │ 信分行、帳號:007252│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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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5月3日 │151萬元 │①李00所申請復華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現改為元大銀行)六│期徒刑捌月。 │
│ │ │ │ 信分行、帳號:007252│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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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5月20日│191萬元 │①乙○○所申請元大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六信分行、帳號:0072│期徒刑捌月。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匯款轉帳轉入陳介文之│ │
│ │ │ │ 永豐銀行光華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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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6月15日│16萬元 │①乙○○所申請復華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現改為元大銀行)六│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信分行、帳號:0072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 ├──────┼─────┼───────────┤ │
│ │100年6月15日│24萬元 │①李00所申請復華銀行│ │
│ │ │ │ (現改為元大銀行)六│ │
│ │ │ │ 信分行、帳號:007252│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②提領現金後交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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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7月1日 │100萬元 │①乙○○所申請萬泰銀行│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柒月。 │
│ │ │ │②轉帳轉入丙○○之永豐│ │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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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8月23日│25萬元 │①乙○○所申請萬泰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②匯款轉入陳介文之永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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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9月5日 │20萬元 │①乙○○所申請永豐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柒月。 │
│ │ │ │②現金存入陳介文之永豐│ │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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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9月5日 │100萬元 │①甲○○所申請台新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②轉帳轉入陳介文之永豐│ │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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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3月27日│15萬元 │①乙○○所申請永豐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②轉帳存入陳介文之永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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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年4月3日 │4萬元 │①李00所申請元大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六信分行、帳號:0072│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轉帳轉入陳介文之永豐│ │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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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1年4月6日 │7萬元 │①李00所申請元大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六信分行、帳號:0072│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轉帳轉入陳介文之永豐│ │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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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1年5月31日│1萬元 │①乙○○所申請台新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②轉帳轉入陳介文之永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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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1年7月30日│50萬元 │①甲○○所申請永豐銀行│陳介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帳戶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②轉帳存入陳介文之永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銀行光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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