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易,178,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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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杰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13時許、同年9 月30日14時許及同年10月4 日18時許,無故侵入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即告訴人林O祐之出租住宅建築物共3 次,並於同年9 月30日14時許侵入時基於毀損犯意,以紅色噴漆噴於裝設上址屋內之監視器鏡頭,致令上址監視器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林O祐,嗣為告訴人林O祐報警查獲,因認被告陳政杰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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