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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主禮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表人 王文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9 號、第246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主禮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文聖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吳主禮係慶鴻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王文聖係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負責人,其二人因從事營造業而相識。
吳主禮自民國99年間起,為積極承攬○○鄉公所之公共工程,並避免得標廠商集中於慶鴻土木包工業致生非議,除以慶鴻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外,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工程標案開標日期前二日,在○○鄉某處王文聖施作之工地,向王文聖先後借用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所示之工程標案;
王文聖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各別犯意,亦先後容許借用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雙方並均約定得標後,由吳主禮負責施作(另由郭○○擔任工地主任)及支付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牌費」,其「牌費」計算方法係以:如吳主禮能向下包商取得發票以供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扣抵稅額及報銷,則該工程標案之牌費為發票金額百分之4 ;
如未能提供發票,則該工程標案之牌費為百分之13,意即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於領取○○鄉公撥付之工程款後,分別扣除百分之4 或百分之13之牌費,餘款再以現金支付吳主禮。
嗣王文聖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工程標案開標日期前二日接受吳主禮借牌要求後,即各於次日,再以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向○○鄉公所投標,而以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名義先後標得附表所示之工程,並均由吳主禮施作完畢。
㈡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主禮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供述(偵279 號卷㈠第5 頁至第13頁、第134 頁至第137 頁、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44 頁至第145 頁、第147 頁至第151 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第171 頁至第172 頁;
本院聲羈175 號卷第12頁至第16頁;
本院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第40頁至第44頁)。
㈡被告王文聖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供述(偵2468號卷第16頁至第23頁、第31頁至第33頁;
本院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第40頁至第44頁)。
㈢證人郭○○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述(偵279 號卷㈡第1 頁至第8 頁、第21頁至第23頁)。
㈣證人郭○○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述(偵279 號卷㈡第25頁至第40頁、第94頁至第96頁)。
㈤證人李○○於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述(偵279 號卷㈡第180 頁至第185 頁、第187 頁至第189 頁)。
㈥○○鄉100 年1 月1 日至102 年12月31日決標公告--標案案號名稱一覽表、決標公告4 份(偵279 號卷㈠第14頁至第18頁;
偵279 號卷㈡第15頁至第16頁;
偵279 號卷㈢第43頁至第46頁;
聲搜12號卷第135 頁至第136 頁)。
㈦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事項卡、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偵2468號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7 頁)。
㈧慶鴻土木包工業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偵2468號卷第8 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吳主禮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11罪(詳如附表所載);
被告王文聖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11罪(詳如附表所載);
被告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王文聖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應均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各科以該條之罰金刑(詳如附表所載)。
被告吳主禮、王文聖就附表編號4 、9 之多項工程標案,係各於同時、地,分別以一行為借用或容許借用他人(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各屬一罪,公訴意旨以工程標案名稱不同,認屬數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吳主禮並無前科,被告王文聖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均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被告吳主禮於本件犯後,業將所經營之慶鴻土木包工業申請歇業,轉而受僱他人工作,有其提出之雲林縣政府函文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文附卷可佐。
另依被告吳主禮自述已婚,並育有二名子女,其從事土木包工業已有十餘年,經濟狀況尚佳,其學歷為工專畢業,因與被告王文聖為好友關係,乃向之借牌投標,惟其借牌施作之工程,未見卷內敘及有何品質不良問題。
次依被告王文聖自述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其自86年間起即經營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多承攬小型工程,曾因投資失利,尚有大筆負債,其學歷為農專畢業,因與被告吳主禮為好友關係而出借公司牌照,所得之「牌費」亦多供實際支出費用所需。
其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極表懊悔之意,又被告吳主禮因本案前受偵查中羈押近四個月,諒已受有相當之警惕,而被告王文聖係因受被告吳主禮請託而出借公司牌照等一切情狀,爰就其二人及被告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主禮、王文聖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並酌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被告吳主禮已受數月羈押之處分,被告王文聖受託配合,得利亦少,如累加過重之執行刑,並無必要,為期有效之警示及更生,故就被告吳主禮、王文聖所處有期徒刑部分;
被告力石力美光明紅公司所科罰金刑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警惕,並期改過遷善,用啟自新。
㈢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被告吳主禮、王文聖犯本件部分之數罪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2 年1 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增列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之但書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
查本件被告吳主禮、王文聖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故本件適用刑法修正前後之新、舊法規定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第496 號裁定意旨),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頁、第51條第5款、第7款。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工程標案名稱│①標案公告日期 │①底價金額 │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 │②標案開標日期 │②決標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新生農地重劃│①100 年8 月26日│①835,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區4 路改善工│②100 年8 月31日│②81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1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2 │子茂四農地重│①100 年9 月2 日│①1,485,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劃區農路改善│②100 年9 月9 日│②1,45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2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3 │子茂七農地重│①100 年9 月23日│①1,680,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劃區農路改善│②100 年9 月30日│②1,63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3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4 │子茂農地重劃│①100 年12月16日│①1,510,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區東西十六路│②100 年12月22日│②1,469,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
│ │北側農路改善│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工程 │ │ │編號4 標│算壹日。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瓦鷰村中央路│ │①920,000元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路面改善工程│ │②900,000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五塊寮農地重│ │①695,000元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劃區東西十二│ │②675,400元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路農路改善工│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程 │ │ │ │新臺幣叁萬元。 │
│ ├──────┤ ├───────┤ │ │
│ │子茂農地重劃│ │①570,000元 │ │ │
│ │區農路改善工│ │②554,400元 │ │ │
│ │程 │ │ │ │ │
├─┼──────┼────────┼───────┼────┼────────────────┤
│5 │○○鄉長北村│①101 年9 月3 日│①766,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等3 村巷道改│②101 年9 月7 日│②745,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善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5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6 │○○鄉五塊村│①101 年12月21日│①1,505,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等3 村向道路│②101 年12月26日│②1,45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面改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6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7 │新生農地重劃│①102 年3 月8 日│①1,760,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區南主四十路│②102 年3 月13日│②1,72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路面改善工程│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7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8 │新生農地重劃│①102 年3 月13日│①1,212,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區南主十七路│②102 年3 月20日│②1,192,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路面改善工程│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8 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9 │合和農地重劃│①102 年5 月22日│①1,773,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區東西26路等│②102 年5 月29日│②1,73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
│ │3 件面改善工│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程 │ │ │編號9 標│算壹日。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合和村雲100 │ │①2,640,000元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線道路路面改│ │②2,606,000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善工程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叁萬元。 │
├─┼──────┼────────┼───────┼────┼────────────────┤
│10│○○鄉山內等│①102 年8 月9 日│①526,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2 村巷道改善│②102 年8 月14日│②526,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10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
│11│○○鄉下寮村│①102 年8 月9 日│①1,533,000元 │犯罪事實│吳主禮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農地重劃農路│②102 年8 月16日│②1,500,000元 │欄㈠所載│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
│ │改善工程 │ │ │之本附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編號11標│算壹日。 │
│ │ │ │ │案之妨害│王文聖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 │投標部分│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力石力美光明紅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
│ │ │ │ │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 │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
│ │ │ │ │ │新臺幣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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