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易,212,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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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衛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98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衛憲犯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衛憲有多次竊盜前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經該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0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 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03 年1 月14日凌晨3 時50分,破壞址在○○縣○○市○○路000 ○0 號之「○○○」餐廳後方鐵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踰越該鐵門(起訴書誤載為矮窗,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爬入該餐廳內,再徒手竊取餐廳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00 餘元,得手後即逃逸。

㈡於103 年3 月16日凌晨5 時2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至「○○○」餐廳,並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槌(未扣案),破壞「○○○」餐廳後方窗戶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穿越該窗戶進入內竊取該餐廳之點鈔機1 臺、格蘭菲迪威士忌(15 年份) 酒2 瓶、蘇格登威士忌酒(12 年份) 5 瓶、夏柏尼紅酒1 瓶、DVD 播放器1 臺、咖啡豆2 包、彌勒佛木雕1 尊及10支組起子1 組等物,得手後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錄影,發現係陳衛憲所為,經陳衛憲同意搜索,於103年3 月17日中午12時20分,在○○縣○○市○○路○段000號○樓陳衛憲居處,起獲前揭點鈔機1 臺、格蘭菲迪威士忌酒2 瓶、蘇格登威士忌酒5 瓶、夏柏尼紅酒1 瓶、DVD 播放器1 臺、咖啡豆2 包、彌勒佛木雕1 尊、10支組起子1 組等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衛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監視錄影翻拍及現場照片共6張。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為:陳衛憲犯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 第1項。

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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