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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林腰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陳佳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增列「輔佐人即被告之子、陳佳隆、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林內鄉○○路000 巷0 號、居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巷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31日行準備程序時,經被告之子陳佳隆當庭以書狀聲請擔任被告之輔佐人,經本院同意後為訴訟行為,並陳述意見在卷,茲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之輔佐人陳佳隆及其年籍資料,惟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揆之前揭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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