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聲,316,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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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鈞澤
黃芃睿
洪偉珉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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