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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發還予林世明。
理 由
一、聲請人林世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下稱臺西分局)員警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住處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惟因聲請人子女目前急需資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上開物品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得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重利、持有空氣槍等案件,經臺西分局員警於101 年11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101 年度聲搜字第637 號搜索票至聲請人雲林縣臺西鄉○○村○○00號住處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有上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見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25-129 頁),此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全卷核閱無誤。
本案聲請人所涉重利、持有空氣槍案件,分別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6432號、第6498號、102 年度偵字第419 號、420 號、421 號、2840號提起公訴,而上開扣押物原由雲林地檢署贓物庫於101年12月5 日收件登錄為101 年度保字第1121號,並同步移送至本院由本院贓物庫於102 年12月5 日收件登錄為102 年度保管檢字第318 號7-1 ,有扣押物品清單2 紙在卷可憑(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6498號卷第6 頁;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卷一第57頁),嗣聲請人林世明所涉犯重利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協商判決在案,並已確定,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於該判決書未列作證據使用,亦未宣告予以沒收,且上開扣案物亦與聲請人林世明另涉犯持有空氣槍案件(由本院審理中)無涉,是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備註 │
├──┼────────────────┼────────┤
│1 │臺西郵局存摺(戶名:林琮瑋,郵局│本院102 年度保管│
│ │代號700 、存簿帳號:0000000-0000│檢字第318 號7-1 │
│ │111 號)1 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3。 │
├──┼────────────────┼────────┤
│2 │臺西郵局存摺(戶名:林世明,郵局│本院102 年度保管│
│ │代號700 、存簿帳號:0000000-0000│檢字第318 號7-1 │
│ │089 號)1 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3。 │
├──┼────────────────┼────────┤
│3 │花旗(臺灣)銀行麥寮分行活期儲蓄│本院102 年度保管│
│ │存款存摺(戶名:林世明,存款帳號│檢字第318 號7-1 │
│ │:0000000000號)1 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3。 │
├──┼────────────────┼────────┤
│4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存摺(戶名:林世│⒈本院102 年度保│
│ │明,分行代號:616 ,帳號:013722│管檢字第318 號7-│
│ │0000000 號)1 本及臺西鄉農會晶片│1 扣押物品清單編│
│ │金融卡1 張 │號3。 │
│ │ │⒉當初查扣時漏未│
│ │ │記載臺西鄉農會晶│
│ │ │片金融卡1 張。 │
├──┼────────────────┼────────┤
│5 │林世明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本院102 年度保管│
│ │號)晶片金融卡1 張 │檢字第318 號7-1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4。 │
├──┼────────────────┼────────┤
│6 │林世明花旗銀行晶片金融卡1 張 │本院102 年度保管│
│ │ │檢字第318 號7-1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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