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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復按依刑事訴訟法第7 編之1 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明定。
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須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之規定,始得例外提起上訴。
是協商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系爭科刑判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協商判決,應於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為協商科刑判決確定在案,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可為上訴之事由,揆諸前揭四、所述之法律規定及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是應於該協商程序宣示判決之日即告確定,有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如附表編號一、八、十、三十、三十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二至七、九、十一至二十九、三十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3 年5 月5 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31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29 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三十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與附表編號十一至二十一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時間(101 年5 至6 月間)重疊,亦與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三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相近,被告均坦承各罪犯行,尚知悔悟,所犯附表二、四、七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三、五、六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三為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附表五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皆與毒品有關,酌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被告現為青壯年,倘酌定較長之執行刑,無益被告之教化及復歸社會,為期有效之警示及更生,爰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高偉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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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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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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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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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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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4 月6 日 │101 年3 月31日 │101 年3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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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08、2567號 │101 年度偵字第2008、2567號 │101 年度偵字第2008、2567號 │
│ │ │101 年度毒偵字第388 、445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88 、445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88 、4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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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
│ 實 │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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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
│ 決 │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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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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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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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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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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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4 月11日 │101 年4 月11日 │101 年3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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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08、2567號 │101 年度偵字第2008、2567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930 號 │
│ │ │101 年度毒偵字第388 、445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88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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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 實 │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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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易字第288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 決 │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 │ │
│ ├────┼──────────────┼──────────────┼──────────────┤
│ │確定日期│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7 月23日 │101 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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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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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 │收受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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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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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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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3 月14日 │101 年1 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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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930 號 │101 年度偵字第4167號 │101 年度偵字第2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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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1 年度簡字第88號 │101 年度易字第53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18日 │101 年10月18日 │101 年10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1 年度簡字第88號 │101 年度易字第53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0月18日 │101 年11月13日 │101 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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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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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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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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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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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2 月26日 │101 年5 月2 日 │101 年5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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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66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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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537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0月18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537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1月1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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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5 日 │101 年5 月13日 │101 年6 月2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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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19日 │101 年6 月20日 │101 年6 月20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24日 │101 年6 月26日 │101 年6 月27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7 日 │101 年5 月11日 │101 年5 月19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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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二十五 │ 二十六 │ 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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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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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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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29日 │101 年5 月30日 │101 年6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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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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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二十八 │ 二十九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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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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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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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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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23日 │101 年6 月24日 │101 年7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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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101 年度偵字第404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101 年12月5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101 年12月23日 │
└────┴────┴──────────────┴──────────────┴──────────────┘
┌─────────┬────────────────┬────────────────┐
│ 編 號 │ 三十一 │ 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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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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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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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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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7 月5 日 │101 年5 月19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772 號 │102 年度偵字第1879、2015、2016、│
│ │ │ │2017、3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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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24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24日 │102 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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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24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1 月8 日 │103 年1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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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
│附 註│ 第229 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 │
│ │2.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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