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聲,38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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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天斛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天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天斛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等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並移付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天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印文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3 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受刑人蔡天斛於100 年10月6 日入監執行,並於103 年5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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