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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經查受刑人鄭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提起本件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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