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訴,139,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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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
103年度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春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46 號、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合併進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春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春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40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6年3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①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②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82、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③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99年5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 月2 日,再與上開④案件接續執行,於101 年6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2 年1 月20日晚間6 時3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雲林縣土庫鎮○○里0 鄰○○路0 巷0 ○0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於香菸內點燃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於103 年1 月13日中午某時,在雲林縣土庫鎮○○里0 鄰○○路0 巷0 ○0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於香菸內點燃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102 年1 月20日晚間6 時38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再於103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春成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2 紙、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2 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 紙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

(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 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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