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重附民,1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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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彭偉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被 告 蘇俊銘
尤春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洪俊宏
李文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651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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