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附民,182,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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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林佳呈
被 告 楊乙芯
黃建智
汪成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就原告遭詐騙之部分,檢察官僅起訴被告郭玉龍、林宏達,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等人未經起訴,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等人並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以不合法予以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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