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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吳秀霞
被 告 郭鴻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6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76 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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