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3,附民,199,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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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吳秀霞
被 告 黃俞文
黎閎洋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6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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