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易,22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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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韋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乙玲告訴被告丁韋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於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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