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易,310,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石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