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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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