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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振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2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振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振賢前於民國104 年10月24日晚間某時許至翌(25)日14時許間,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住處飲用酒類若干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稍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路上,嗣於同日14時15分許,途經雲林縣斗六市○○○路0 號前,經警攔檢,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MG/L)。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莊振賢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1 紙、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紙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入監服刑,甫於104 年3 月1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按行為人服用酒類後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禁止其駕駛係基於交通運輸與公共安全之考量,而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行為須手、腳、眼、耳多重感覺意識器官彼此高度配合,且須對於周遭道路車況持續保持極高之注意力,始得以順利安全完成駕駛,是以飲酒後,若致身體各部之相互協調或高度注意之持續上產生障礙,駕駛過程中極易產生危險而肇禍(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658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見酒後駕車行為具有高度之危險性,而本案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0.47MG/L,顯見當其騎乘車輛上路時,無異開啟所有用路人之高度風險,佐以被告前曾因3 次酒駕遭檢警機關查獲,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理應知道酒駕行為之惡性,且更該明瞭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觸犯酒駕刑典,難以再獲寬待,邇來社會上酒駕傷亡事件頻傳,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行徑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那將有多少無辜的用路人要遭波及,另被告犯後未矯飾犯行,具有水電專業,家中目前僅有自己1 人,兒女均已成年在外工作,被告騎乘為機車之交通工具、行經路段屬雲林縣斗六市之交通要道、行經時間為下午時段,用路人眾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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