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簡,5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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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5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4 年度交易字第32號),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虹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虹於民國103 年6 月間以駕車運送便當為業,當時以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載送便當為其主要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3 年6 月18日上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位在雲林縣元長鄉○○街0 號某公司送便當後,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自上址公司大門行駛出來,欲駛入興工街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除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不得逆向斜穿道路,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上開公司大門出來從路旁起駛、逆向斜穿,欲左轉進入興工街南向車道,適同一時間,施新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興工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處,見狀後閃避不及,而與林虹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發生碰撞,施新都人車倒地後,受有右側脛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林虹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虹之自白。

(二)告訴人施新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現場照片26張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行車事故鑑定會函及所附之鑑定意見書1 份。

(四)按①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②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未遵守上揭①②規定,因而與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堪認被告確有過失無訛。

上開鑑定意見書亦認為被告違反上開①②規定,為肇事原因。

又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又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且本院已對被告為罪名變更之告知,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查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肇事原因,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及被告駕車過失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之情形,再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仍未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參酌被告自述目前沒有工作,先生為其經濟來源,育有一個小孩,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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