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簡附民,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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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施新都
被 告 林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字第54號、原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尤開民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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