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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怡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43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136 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停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怡昌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因檢察官主張應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本院確信該條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爰裁定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業已解釋在案(釋字第777 號解釋),本案此部分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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