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曾宇湘
被 告 陳天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3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