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重附民,4,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廖建凱
廖米妮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廖菊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廖俊發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