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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廖健佑
丁麗淑
被 告 吳賜富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賜富涉犯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向原告即刑案告訴人廖健佑、丁麗淑說明,若其等撤回對被告吳賜富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法需繳納訴訟費用,原告廖健佑、丁麗淑於明瞭後,基於被告即刑案告訴人吳賜富亦願撤回對刑案被告廖健佑之告訴,故其等仍均願當庭撤回告訴,上開刑事案件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而原告廖健佑、丁麗淑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中,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05 號卷第63頁及反面) ,並於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記前開聲請(見本院卷第1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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