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附民,18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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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廖木雄
被 告 黃琬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緝字第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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