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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 之父(年籍詳卷)
被 告 李秉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40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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