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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侵訴緝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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