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業經本院發布
-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雲林地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程序方面: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三、論罪科刑: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與真
-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
- 四、公訴人認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就附表二編號1、被告楊乙芯
- 五、綜上,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就附表二編號1、被告楊乙芯就
-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玉龍、黃建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玉龍經追加起訴附表三之犯行,業經臺灣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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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08號
104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玉龍
林宏達
楊乙芯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26號、第3719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1799號、第2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玉龍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宏達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楊乙芯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七至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七至十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建智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五至七、十、十五、十七至三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五至七、十、十五、十七至三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郭玉龍追加起訴部分不受理。
事 實
一、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另行審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至103 年1 月間,共組詐欺集團,並由郭玉龍為首帶領之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
該詐欺集團成員「小楊」先郵寄教戰手冊1 張、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作為車手之公機,復由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由汪成駿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與郭玉龍等人共用後,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即為每日外出提款之分工。
而於提款前,「小楊」先將金融卡以宅急便寄送至指定地點,再以電話聯絡林宏達或黃建智,告知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由林宏達或黃建智前往領取金融卡並測試金融卡是否可使用。
嗣由該詐欺集團之詐騙電信機房成員負責撥打被害人之電話,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朋友借款等語,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提領帳戶內之金錢存入或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小楊」再經公機指示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持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至ATM 提款機持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
得手後,提款車手預先扣除領款之報酬(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及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將其餘款項交付予郭玉龍。
郭玉龍對帳完畢後,方將贓款交付「小楊」。
嗣於103 年1 月5 日,汪成駿及黃建智甫提領完附表一編號44所示款項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前為警盤查,員警經汪成駿及黃建智同意搜索後,自汪成駿身上扣得金融卡2 張、存摺1 本、現金88,000元、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
自黃建智身上扣得金融卡11張、提領帳本1 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現金88,000元;
復在其等投宿之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風信子賓館768 號房內,扣得金融卡18張、存摺18本、教戰手冊1 張,及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前由黃建智所駕駛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金融卡28張、存摺33本。
繼經警調取各匯款帳戶之ATM 提款影像比對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2 項亦有明文。
㈡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對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及其辯護人、黃建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故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及其辯護人、黃建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除被告郭玉龍就擔任「車手頭」一事有所爭執外,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佳呈、翁啟清、辜昱嘉、韓嘉津、朱安琪、林家詳、林素秋、賴彥如、林資偉、紀葳、徐煜翔、林柏丞、姚智翊、胡薰勻、黃志豪、莊翔智、彭耀暉、孫李艾儒、簡秋來、周世偉、吳冠毅、許明凱、張鈞皓、許沅閣、廖君偉、陳迦璋、謝昇晏、謝晃嘉、吳振榮、杜宇軒、陳孟欣、黃品中、張為隆、黃景琪、徐研、楊語婕、鄭美瑛、吳麗玉、蘇怡如、陳建霖、吳翰儕、李冠霖、高瑋廷、曾紫涵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且有被告郭玉龍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0 張、被告林宏達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被告楊乙芯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6 張、被告黃建智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被告汪成駿指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55 張、各家銀行跨行ATM 提款機交易明細一覽表1 份、被告黃建智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被告汪成駿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之ATM 提款機錄影畫面提款紀錄各5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45張、被告汪成駿、黃建智之通聯調查報告3 份、被告黃建智之帳冊、教戰手冊內容影本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照片14張、被害人廖君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本各1 份、被害人廖君偉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各1 紙、被害人許沅閣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被害人許沅閣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被害人高瑋廷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被害人高瑋廷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李冠霖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李冠霖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被害人姚智翊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姚智翊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被害人張為隆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被害人張為隆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林素秋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林素秋之存摺內頁明細、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被害人朱安琪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被害人朱安琪之匯款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背面影本各1 份、被害人賴彥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賴彥如之存摺內頁明細、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被害人林家詳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林家詳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辜昱嘉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黃品中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黃品中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 紙、被害人吳振榮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 紙、被害人吳振榮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陳建霖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份、人頭帳戶提供者盧怡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提款機翻拍照片總表及放大翻拍畫面13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17日起至102 年12月23日存款交易明細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交易明細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24日起至102 年12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3 年11月2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害人周世偉受詐騙匯款案之帳戶匯款憑證(共11張)暨處理員警職務報告1 份、第一商業銀行中科分行103 年11月17日一中科字第00036 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自102 年12月29日起至103 年1 月2 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1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9日起至103 年1 月2 日間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2月3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年12月29日起至103 年1 月2 日間交易明細1 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3 年11月20日元作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29日至103 年1 月2 日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1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19日起至同年月23日間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2月3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年12月19日起至103 年1 月2 日間交易明細1 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19日起至102 年12月23日止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交易明細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1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5日間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2月3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5日間交易明細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1月14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竹山後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7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1月14日(103 )遠銀詢字第0001272 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5 日活期儲蓄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2月24日(103 )遠銀詢字第0001443 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6 日活期儲蓄存款往來明細查詢、AT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3 年12月23日一新莊字第00282 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3年1 月1 日至103 年1 月31日止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103 年12月8 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自103 年1 月2 日起至103 年1 月10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 份、臺灣銀行營業部103 年11月18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2 年12月17日至102 年12月19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 份、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11月14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1 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3 年12月17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1 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 年12月1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1 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3 年12月17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1 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3 年12月23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自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 月6 日存款存摺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 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教戰手冊1 張、帳冊1 本在卷,堪認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被告郭玉龍雖就其於附表一編號1 至2 之犯行坦承如上,惟矢口否認擔任車手頭一職,並據此主張其不需與其他提款車手之犯行負擔共同正犯罪責,惟查:⒈同案被告林宏達於警詢供稱:其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所賺的錢還不到2 萬元,小楊說從領回來的錢自己拿出2,000 元,剩下的全部交給郭玉龍。
……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取款後都是將提領之贓款交給郭玉龍,郭玉龍負責交錢,但他交給誰、去哪交錢其不清楚,其沒有跟郭玉龍一同去交過提領贓款,他有說過他要自己去等語(警卷㈠第37頁反面、第38頁至反面);
同案被告楊乙芯於警詢供稱:詐騙集團成員有其、郭玉龍、黃建智、汪成駿,林宏達可能也是,據其所知,每個人都一樣是負責領錢的,只有郭玉龍有兼負責每天收錢及交錢的工作等語(警卷㈠第67頁反面);
同案被告黃建智於偵訊及審判中具結證稱:領款的時候其跟汪成駿都在一起,等到晚上12點,小楊會打電話跟其說沒有了,今天結束,其等再打電話給郭玉龍,跟他說今天結束了,會約一個地點,會扣除其跟汪成駿今天所有的開銷及酬勞(一人每天2,000 元),把剩餘的錢交給郭玉龍,就各自回家等語(偵426號卷第73頁、本院卷㈣第49頁至第50頁)。
而上開共同被告楊乙芯等人,與被告郭玉龍並無糾紛,亦無誣陷被告郭玉龍之動機,且被告郭玉龍於警詢供稱:其有時候會幫忙領錢,但一般都是負責交錢,其都把錢拿去國道三號的南投休息站當面交給小楊。
其的報酬固定一天2,000 元,另外吃住交通也都從提領的贓款中扣掉。
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大約獲得4萬多元,小楊說每天交帳前,就從提領的贓款中先將我們的報酬扣起來,剩餘的再交給他,其等算是日領的……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是其找來加入詐欺集團的……車手取款後,有時候其會問他們在哪裡,當面去跟他們收錢,有時候是他們拿回太平住家給其,然後其再把錢帶去國道三號南投休息站給小楊,每天收完每天交,都約在休息站停車場,其會跟小楊說其今天開哪台車,他再過來敲窗戶,然後上車點錢收款等語(警卷㈠第2 頁反面、第3 頁正反面)。
佐以被告郭玉龍請求本院函調之通聯譯文,亦明白顯示被告郭玉龍主動向案外人「汪家慶」表明過去繳錢乙情(本院卷㈢第143頁),故被告郭玉龍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再空言辯稱其未經手其餘車手提領之詐騙款項,顯不可採,另被告郭玉龍於本院審理最後訊問犯罪事實時供稱:其確實有收取其他車手提領之贓款後,交給「汪家慶」,「汪家慶」再交給「小楊」,其之前是為了幫「汪家慶」掩護方未供出「汪家慶」等語(本院卷㈣第110 頁至第113 頁),是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所提款之金錢,係交予被告郭玉龍彙整後,再交其詐欺集團上手等情應可認定,至於同案被告林宏達於本院審理中含糊表示「也不算是交給郭玉龍」等語(本院卷㈣第28頁),應屬維護被告郭玉龍之詞,不足採信。
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
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招攬人員擔任車手、把風工作、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提領款項、車手提款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被告郭玉龍主觀上顯然知悉其所屬之集團係以上開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情事,然其為圖事成後若干可預期得到之不法報酬,仍決意參與該集團之犯行,以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再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足徵被告郭玉龍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集團之運作甚明。
又觀諸該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之犯罪目的。
是被告郭玉龍經手各車手提領之款項,且擔任交錢之工作,已屬參與詐欺集團各個犯行核心之構成要件,縱其未親自提款,仍應就其所參與之部分行為,負擔全部罪責,此乃共同正犯之本質。
況被告郭玉龍曾於電話中指示被告黃建智「不要在臺中市區領」等語(本院卷㈢第147 頁),是被告郭玉龍堅稱其對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所提領之贓款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郭玉龍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第1項,並增訂第339條之4 ,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且提高數額為30倍;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除將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外,並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處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郭玉龍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郭玉龍等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是核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所為,均係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各與其餘共犯合組詐欺犯罪集團,就分組之各次犯行分工擔任出面領款等任務,顯有利用彼此行為以遂行該次犯罪之意,況詐欺得手後又朋分贓款花用,自具有共犯意圖,屬共同正犯無訛。
而被告郭玉龍經手各車手提款之款項及各車手提款之對象與次數,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從而,被告郭玉龍就附表一全部之犯行,及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就附表一所各自參與之部分,均應與「小楊」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所謂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考),惟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立法者顯未預定以反覆實施數個同種類之行為為要件,且被告郭玉龍等人各次詐騙犯行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均屬迥異,並無反覆、延續之行為概念可言,自應評價為數罪,始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其犯意均屬個別,行為亦互殊,皆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郭玉龍前於87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
又於92年間,因①強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②妨害自由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投刑簡字第53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經同法院於93年4 月26日以93年度聲字第13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確定,嗣於96年10月23日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99年11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方式營生,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對被害人為前揭詐欺犯行,助長該詐欺集團一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其等犯罪手段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情節非輕,且其等除被告黃建智與被害人張為隆達成調解外(本院卷㈠第204 頁正反面),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本不宜寬待,惟念及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郭玉龍雖就其擔任車手頭一事否認,然對大致客觀事實並無爭執,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郭玉龍與母親、妻小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在電子公司工作;
被告楊乙芯與小孩同住,小孩有過動症狀待其照顧,經濟狀況不佳,目前從事宴席之臨時工,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被告林宏達與小孩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飯店櫃臺及機場機送工作;
被告黃建智與父母、姊妹及妻小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木工為業,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獲利多寡及本件被害人之人數、受損金額等一切情況,就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之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㈥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於車手外出領款時,輪流攜帶以作為接受「小楊」指示之公機使用;
「小楊」提供之交戰手冊1 張,均屬犯罪集團所有供各次犯罪所用之物,在附表一各次犯行所宣告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黃建智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及被告黃建智用於記載提領款項之用之帳冊1 本,係被告黃建智用於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及記帳之物,應於被告黃建智於附表一參與各次及同次共犯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被告汪成駿持用之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被告汪成駿用於與其他及集團成員聯絡之物,應於附表一編號33、37至38、42至44之犯行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另本案扣得之現金,或係詐欺被害人之贓款,或係被告郭玉龍等人本身之所有,本院無從於卷內資料得知,因被害人等亦有提出相關之民事訴訟,應由另案認定之,而扣案之提款卡、金融卡、存摺亦均屬被害人所有,且從通訊監察譯文所查知之其餘聯絡行動電話門號,因未扣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本院均不予沒收或發還。
㈦末查,被告郭玉龍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案外人「汪家慶」方係其上手,其所收取之詐騙所得,皆是交予「汪家慶」等語,而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 年8 月17日屏警刑反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卷㈢第139 頁至第153 頁)觀之,被告郭玉龍確實向「汪家慶」表明欲過去交錢(本院卷㈢第143 頁),故案外人「汪家慶」疑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運作之跡證,然就「汪家慶」所涉具體事實不明,本院無從予以認定,應移送檢察官另行偵辦。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玉龍、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11月底起,共組詐欺集團,由被告郭玉龍擔任車手頭,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擔任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在ATM 提款機提領贓款之詐騙分工事宜。
提款前,「小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小楊」再指示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持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至ATM 提款機持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
得手後,先扣除領款之報酬(每人每日2,000 元)及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將其餘款項交付予被告郭玉龍。
被告郭玉龍對帳完畢後,將贓款交付予「小楊」。
因認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就附表二編號1 、被告楊乙芯就附表二編號2 、被告黃建智就附表二編號3 、4 部分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
四、公訴人認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就附表二編號1 、被告楊乙芯就附表二編號2 、被告黃建智就附表二編號3 、4 涉嫌前揭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匯款證明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林宏達、楊乙芯、黃建智固坦承犯行,且被告郭玉龍擔任車手頭一事亦遭本院認定如上,惟查:㈠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林衛成之匯款時間為102 年12月20日,而被告林宏達之提款時間為102 年12月18日,則被告林宏達提款之時間顯然早於被害人林衛成之匯款時間,被告林宏達固坦承犯行,然其提款之被害人究竟為何?被害人林衛成所匯款之金額,究竟由何人所領?事實均不明確,無法驟此為被告林宏達不利之認定,且詐欺集團組織龐大,車手不僅單獨一人,而卷內亦無證據足以佐證被害人林衛成遭詐騙之部分與被告郭玉龍旗下車手有關,當無據此推論被告郭玉龍、林宏達罪責之可能。
㈡就附表二編號2 部分,被害人紀葳於102 年12月24日晚間8時28分,匯款20,985元至附表二編號2 之人頭帳戶後,車手即於同日晚間8 時29分、30分將該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107 頁),經互核警卷之各家銀行跨行ATM提款機交易明細一覽表(警卷㈠第343 頁至第344 頁),提款之車手應為被告黃建智而非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楊乙芯,而被告黃建智亦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追加起訴在案(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17 號),故原起訴書記載提款車手為被告楊乙芯,當屬有誤。
㈢就附表二編號3 部分,被害人徐煜翔於102 年12月24日晚間9 時1 分,方匯款2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3 之人頭帳戶後,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2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 號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27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107 頁),而起訴書記載被告黃建智提款之時間為同日晚間8 時29分,顯然早於被害人徐煜翔之匯款,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黃建智有前往提領被害人徐煜翔款項之犯行。
㈣就附表二編號4 部分,被害人陳建霖於103 年1 月3 日晚間9 時52分,匯款2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 之人頭帳戶後,旋即遭提領20,005元及10,005元,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3 年12月23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自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 月6 日存款存摺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 份(本院卷㈡第129 頁)可佐,互核警卷之各家銀行跨行ATM 提款機交易明細一覽表(警卷㈠第350 頁),上開款項提領之車手即為經起訴之被告汪成駿,提款時間分別為同日晚間9 時56分、57分,而被告黃建智係於兩個小時後之晚間11時38分,方前往提領同帳戶內之805 元,則被告黃建智是否該就被害人陳建霖遭詐騙之事實,負共同責任?對此檢察官雖以人頭帳戶內金錢混同之概念而主張被告黃建智亦應對被害人陳建霖之損失負擔刑責,惟詐欺集團之犯罪、人頭帳戶之提款模式與其他詐欺案件不同,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主要由幕後不詳姓名之人確認被害人匯款後,即會馬上請車手提領一空,以免該帳戶經凍結,每位車手提領之款項,應可特定於每一被害人,故被害人陳建霖匯款後,被告汪成駿旋即提領一空,且提款金額已超過被害人匯款之款項,而被告黃建智事後提款之805 元究竟是原帳戶所餘?或其他名目所匯之款項均不明確,難據此認被告黃建智需就被害人陳建霖遭詐騙一事,負擔共同刑責。
五、綜上,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就附表二編號1 、被告楊乙芯就附表二編號2 、被告黃建智就附表二編號3 、4 被訴詐欺取財之部分,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等人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叁、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玉龍、黃建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11月底起,共組詐欺集團,由被告郭玉龍擔任車手頭,被告黃建智擔任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在ATM 提款機提領贓款之詐騙分工事宜。
提款前,「小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小楊」再指示被告黃建智,持金融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至ATM 提款機持前揭金融卡提領贓款。
得手後,先扣除領款之報酬(每人每日2,000 元)及生活花費、至各地領款之居住旅館費用,將其餘款項交付予被告郭玉龍。
被告郭玉龍對帳完畢後,將贓款交付予「小楊」。
因認被告郭玉龍就附表三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玉龍經追加起訴附表三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3 年度偵字第426 號、第3719號起訴在案(即起訴書附表1 編號7),有該起訴書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郭玉龍此一詐欺犯行,既已提起公訴,則自不得就此部分再行起訴,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被告郭玉龍部分顯不合法,爰就被告郭玉龍經追加起訴如附表三所示犯行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提供人頭帳戶之│提領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 │
│號│姓名 │ │帳號 │車手 │(年月日 │ │ │
│ │ │ │ │ │時分秒) │ │ │
├─┼───┼─────────────────┼───────┼───┼─────┼──────┼──────────────────┤
│1 │徐研 │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施銘祥(所涉幫│郭玉龍│102/12/27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9:25:33 │中興路一段29│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彰化地方法│ │ │2-9 號中華郵│(含搭配門號○○○○○○○○○○號SI│
│ │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7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政大里草湖郵│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午5 時44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局 │ │
│ │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徐研佯稱有錯誤│第2474、4742號├───┼─────┼──────┤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之12筆網路訂購紀錄需取消等語,使徐│聲請簡易判決處│楊乙芯│102/12/27 │臺中市大里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研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69元至右列│刑)之彰化銀行│ │18:33:03、│東榮路37號華│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郭玉龍、楊乙芯提│帳戶0000000000│ │18:33:59 │南商銀大里分│配門號○○○○○○○○○○號SIM 卡)│
│ │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800號 │ │ │行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徐研│ │ │ │ │ │
│ │ │。 │ │ ├─────┼──────┤ │
│ │ │ │ │ │102/12/27 │臺中市大里區│ │
│ │ │ │ │ │18:37:09、│東榮路20號中│ │
│ │ │ │ │ │18:38:07 │國信託大里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2/27 │臺中市大里區│ │
│ │ │ │ │ │19:08:07、│中興路二段15│ │
│ │ │ │ │ │19:10:38 │6 號全家超商│ │
│ │ │ │ │ │ │大里永興店 │ │
├─┼───┼─────────────────┼───────┼───┼─────┼──────┼──────────────────┤
│2 │彭耀暉│郭玉龍、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楊」及│陳沅駿(原名陳│郭玉龍│102/12/29 │臺中市太平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共同意圖│英哲,所涉幫助│ │16:38:54 │中興東路25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詐欺案件業經臺│ │ │中華郵政太平│(含搭配門號○○○○○○○○○○號SI│
│ │ │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40│灣南投地方法院│ │ │郵局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檢察署檢察官以│ │ │ │ │
│ │ │年人以電話向彭耀暉佯稱先前網路購物│103 年度偵字第│ │ │ │ │
│ │ │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等語,使彭│1045號不起訴處│ │ │ │ │
│ │ │耀暉陷於錯誤,稍後匯款50,495元至右│分)之臺灣銀行│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郭玉龍提領一空│帳號0000000000│ │ │ │ │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彭耀│45號 │ │ │ │ │
│ │ │暉。 │ │ │ │ │ │
├─┼───┼─────────────────┼───────┼───┼─────┼──────┼──────────────────┤
│3 │陳迦璋│郭玉龍、林宏達、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王佳琪(所涉幫│林宏達│102/12/18 │苗栗縣苗栗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助詐欺部分業經│ │19:29:46、│中正路63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 │19:30:32 │彰化商銀苗栗│(含搭配門號○○○○○○○○○○號SI│
│ │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2 │院檢察署檢察官│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年12月17日下午5 時、18日晚間7 時許│以103 年度偵字│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 │ │,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第1494號不起訴├───┼─────┼──────┤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
│ │ │以電話向陳迦璋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付款│處分)之國泰世│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苗栗市│沒收之。 │
│ │ │設定錯誤等語,使陳迦璋陷於錯誤,於│華帳戶00000000│ │19:25:52 │中正路606 號│ │
│ │ │同日晚間7 時28分許,匯款29,989元至│6312號 │ │ │臺灣中小企銀│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林宏達、黃建│ │ │ │苗栗分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陳迦璋。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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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佳呈│郭玉龍、林宏達、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所涉幫│林宏達│102/12/18 │苗栗縣苗栗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1:15:29、│中正路611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 │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基隆地方法│ │21:16:04 │苗栗市農會 │(含搭配門號○○○○○○○○○○號SI│
│ │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以103 年度偵字│ │ │ │ │
│ │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佳呈佯稱先前網路│第1494號不起訴│ │ │ │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購物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等語,│處分)之玉山銀│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使林佳呈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58│行帳戶00000000│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265號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旋即遭林宏達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林佳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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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紫涵│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林玉美之第一商│楊乙芯│102/12/21 │彰化縣員林鎮│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業銀行帳戶2815│ │18:26:00、│莒光路26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000號 │ │18:26:37、│萬泰商銀員林│(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18:27:17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月20日某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曾紫涵佯稱先前│ │黃建智│102/12/21 │彰化縣埔心鄉│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
│號│ │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等語,使曾紫涵│ │ │20:18:26、│中山路319 號│沒收之。 │
│6 │ │陷於錯誤,於翌日晚間6 時20分許,匯│ │ │20:20:00 │2 樓大潤發員│ │
│)│ │款29,98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林店入口 │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楊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足以生損害於曾紫涵。 │ │ │102/12/21 │彰化縣北斗鎮│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21:49:21 │豐苑路1 段19│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3 號全家便利│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超商北斗寶斗│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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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紀葳 │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所涉幫│黃建智│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0:29:26 │中山路2 段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彰化地方法│ │20:30:15 │281 號合作金│(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庫潭子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7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紀葳佯稱先前網│第3939號提起公│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路購物中誤訂12個相同商品等語,使紀│訴)之兆豐銀行│ │ │ │收之。 │
│7 │ │葳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28分許,│帳戶0000000000│ │ │ │ │
│及│ │匯款20,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號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追│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加│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起│ │損害於紀葳。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訴│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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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景琪│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盧怡萍上開之兆│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豐銀行帳戶 │ │19:48:29 │潭興路三段51│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19:50:20 │號統一超商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寶門市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月24日下午6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 │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景琪佯稱│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
│號│ │先前網路購物之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 │黃建智│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沒收之。 │
│8 │ │據等語,使黃景琪陷於錯誤,稍後匯款│ │ │20:28:28、│中山路二段 │ │
│)│ │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 │ │ │281 號合作金│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庫潭子分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以生損害於黃景琪。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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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資偉│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上開之兆│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豐銀行帳戶 │ │21:01:07、│潭興路三段42│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2:20、│號中華郵政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 │ │21:03:21、│子郵局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資偉佯稱先前網路│ │ │21:08:27 │臺中市潭子區│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購物有誤等語,使林資偉陷於錯誤,於│ │ │ │潭興路3 段5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9 │ │同日晚間8 時57分許,匯款14,321元(│ │ │ │號統一超商潭│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104 年6 月29之補充理由書未慮及已於│ │ │ │寶門市 │配門號○○○○○○○○○○號SIM 卡)│
│ │ │104 年1 月28日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詳│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參本院103 易608 卷㈡第167 頁)至右│ │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 │ │ │ │ │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 │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資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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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煜翔│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盧怡萍上開之兆│楊乙芯│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豐銀行帳戶 │ │21:01:07、│潭興路三段42│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02:20、│號中華郵政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4日晚│ │ │21:03:21、│子郵局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間7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徐煜翔佯稱先前網路│ │ │21:08:27 │臺中市潭子區│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次等│ │ │ │潭興路3 段5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0│ │語,使徐煜翔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 │ │ │號統一超商潭│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時1 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 │ │ │寶門市 │配門號○○○○○○○○○○號SIM 卡)│
│ │ │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將提│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徐煜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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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姚智翊│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盧怡萍(所涉幫│黃建智│102/12/25 │臺中市后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起訴│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助詐欺部分業經│ │18:05:50、│甲后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書誤載│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 │18:06:33(│全家后里新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為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補│興店(起訴書│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月25日下午4 時5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以103 年度偵字│ │充理由書係│、補充理由書│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姚智翊│第3939號提起公│ │屬誤載,詳│係屬誤載,詳│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
│號│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之金額為2,200 元,│訴)之國泰世華│ │參警卷㈠第│參警卷㈠第 │沒收之。 │
│11│ │因資料上傳有誤,導致下單金額變為22│帳戶0000000000│ │344 頁) │344 頁) │ │
│)│ │,000元等語,使姚智翊陷於錯誤,於同│0 號 │ │ │ │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日下午6 時1 分許,匯款29,987元至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列盧怡萍國泰世華人頭帳戶內;再於同│黃召緯之中華郵│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后里區│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日下午6 時21分許,匯款29,987元至右│政帳戶00000000│ │18:25:48、│義里里31鄰甲│配門號○○○○○○○○○○號SIM 卡)│
│ │ │列黃召緯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即分別│7711號 │ │18:26:42、│后路313 號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遭楊乙芯、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 │ │18:27:41 │315 號1 樓統│門號○○○○○○○○○○號SIM 卡)壹│
│ │ │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一超商后綜門│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足以生損害於姚智翊。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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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柏丞│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召緯之中國信│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后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託帳戶00000000│ │21:19:56 │甲后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55號 │ │ │全家后里新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 │ │ │興店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間8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 │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柏丞佯稱帳戶有問│ │ │ │ │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題等語,使林柏丞陷於錯誤,於同日晚│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2│ │間9 時14分許,匯款13,809元至右列人│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柏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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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志豪│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召緯上開之中│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后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國信託帳戶 │ │20:38:12 │甲后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全家后里新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 │ │ │興店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間7 時2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志豪佯稱先前│ │ │ │ │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網路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3│ │次等語,使黃志豪陷於錯誤,於同日晚│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間8 時34分許,匯款11,611元至右列人│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黃志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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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胡薰勻│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許美花(所涉幫│楊乙芯│102/12/25 │臺中市后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21:29:31 │義里村甲后路│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花蓮地方法│ │ │333 號中農中│(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5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 │心義里辦事處│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間9 時1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胡薰勻佯稱先前│第2129、3264號│ │ │ │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網路購物有誤,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聲請簡易判決處│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4│ │次等語,使胡薰勻陷於錯誤,於同日晚│刑)之中華郵政│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間9 時21分許,匯款29,666元至右列人│帳戶0000000000│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90號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胡薰勻。 │ │ │ │ │ │
├─┼───┼─────────────────┼───────┼───┼─────┼──────┼──────────────────┤
│14│莊翔智│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沅駿之上開臺│楊乙芯│102/12/29 │臺中市東區進│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灣銀行帳戶 │ │17:46:17、│化路170 號1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7:47:40 │樓統一超商福│(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9日下│ │ │ │明門市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午4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莊翔智佯稱先前│ │ │ │ │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網路購物交易手續有誤,誤操作成分期│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5│ │付款等語,使莊翔智陷於錯誤,稍後共│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匯款35,121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遭楊乙芯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 │損害於莊翔智。 │ │ │ │ │ │
├─┼───┼─────────────────┼───────┼───┼─────┼──────┼──────────────────┤
│15│周世偉│郭玉龍、楊乙芯、黃建智、不詳姓名年│李明輝之第一商│楊乙芯│102/12/30 │臺中市霧峰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業銀行帳戶4156│ │12:29:44、│中正路838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000號 │ │12:30:30、│臺灣銀行霧峰│(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12:31:18、│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月28日下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 │ │12:32:04、│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周世偉佯稱│ │ │12:32:50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
│號│ │先前網路拍賣帳號有誤,如無解除會持├───────┤ ├─────┼──────┤沒收之。 │
│16│ │續扣款等語,使周世偉陷於錯誤,陸續│李明輝之玉山銀│ │102/12/30 │臺中市霧峰區│ │
│)│ │匯款各10萬元至右列李明輝之2 個人頭│行帳戶00000000│ │13:56:06、│中正路806 號│林宏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帳戶內、匯款100,150 元至吳財富之元│2194號 │ │13:56:47、│中華郵政霧峰│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大銀行帳戶,旋即遭楊乙芯、黃建智提│ │ │13:57:29、│郵局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 │ │13:58:09、│ │配門號○○○○○○○○○○號SIM 卡)│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周世│ │ │13:58:45、│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偉。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吳財富之元大商│ │102/12/31 │臺中市霧峰區│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業銀行帳戶1112│ │14:06:51、│中正路803 號│。 │
│ │ │ │00000000號 │ │14:07:40、│全家霧峰金來│ │
│ │ │ │ │ │14:08:30、│店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 │ │14:09:1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4:09:51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李明輝上開第一│黃建智│102/12/31 │臺中市烏日區│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商業銀行帳戶(│ │14:11:58 │光日路123 號│門號○○○○○○○○○○號SIM 卡)壹│
│ │ │ │所涉幫助詐欺案│ │ │中華郵政烏日│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件業經臺灣南投│ │ │郵局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檢察官以103 年│ │ │ │ │
│ │ │ │度偵字第2142號│ │ │ │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
│ │ │ │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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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孫李 │郭玉龍、楊乙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育鍾(所涉幫│楊乙芯│102/12/30 │臺中市霧峰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艾儒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3:37:20、│中正路91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高雄地方法│ │13:38:21、│統一超商新霧│(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30日上│院檢察署檢察官│ │13:39:19、│峰門市 │M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書│ │午10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13:40:15、│ │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孫李艾儒佯稱為│第19895 號聲請│ │13:41:13 │ │楊乙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號│ │其女兒,表示缺錢買期貨等語,使孫李│簡易判決處刑)│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7│ │艾儒陷於錯誤,稍後匯款10萬元至右列│之臺灣土地銀行│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楊乙芯提領一空,│帳戶0000000000│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3號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孫李艾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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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謝昇晏│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所涉幫│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苗栗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部分業經│ │18:35:46、│中正路68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基隆地方法│ │18:36:43 │ │(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45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謝昇晏佯稱先前│第1494號不起訴│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如無解除會重複扣│處分)之臺灣銀│ │ │ │收之。 │
│18│ │款等語,使謝昇晏陷於錯誤,於同日下│行帳戶00000000│ │ │ │ │
│)│ │午6 時31分許,匯款22,522元至右列人│811 號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謝昇晏。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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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謝晃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王佳琪之上開臺│黃建智│102/12/18 │苗栗縣苗栗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灣銀行帳戶 │ │18:25:24、│中正路807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26:27 │萊爾富超商苗│(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8日下│ │ │ │栗新苗店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5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謝晃嘉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誤操作成分期付款│ │ │ │ │收之。 │
│19│ │等語,使謝晃嘉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 │ │ │ │ │
│)│ │6 時22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楊」,足以生損害於謝晃嘉。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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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辜昱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玉山銀│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18:33:57、│西勢路425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9832號 │ │18:35:09 │統一超商晉豐│(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4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辜昱嘉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拍賣帳號有誤,誤登記為會員,每│ │ │ │ │收之。 │
│20│ │個月會重複扣款等語,使辜昱嘉陷於錯│ │ │ │ │ │
│)│ │誤,於同日下午6 時31分許,匯款29,5│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7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辜│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昱嘉。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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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吳振榮│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上開玉│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山銀行帳戶 │ │18:11:27 │西勢路425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 │統一超商晉豐│(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4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振榮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簽到批發商之訂購單,需取消│ │ │ │ │收之。 │
│21│ │交易等語,使吳振榮陷於錯誤,稍後匯│ │ │ │ │ │
│)│ │款11,29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害於吳振榮。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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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黃品中│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上開玉│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山銀行帳戶 │ │17:35:25、│豐原大道一段│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7:36:46 │370 號統一超│(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商豐環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4 時5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黃品中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因員工疏失將一筆款項誤植其│ │ │ │ │收之。 │
│22│ │名下等語,使黃品中陷於錯誤,稍後匯│ │ │ │ │ │
│)│ │款29,23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害於黃品中。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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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孟欣│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華南銀│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0:14:36、│中山路219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1409號 │ │20:15:33 │臺中縣稅捐稽│(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徵處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6 時5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陳孟欣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因郵差送單時簽錯單,簽到分│ │ │ │ │收之。 │
│23│ │期付款單等語,使陳孟欣陷於錯誤,旋│ │ │ │ │ │
│)│ │即共匯款74,22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以生損害於陳孟欣。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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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韓嘉津│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上開華│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南銀行帳戶 │ │20:25:24、│中山路232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0:26:12 │臺中商銀南豐│(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晚│ │ │ │原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7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韓嘉津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廠商重複請款等語,使韓嘉津│ │ │ │ │收之。 │
│24│ │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87元至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韓嘉津。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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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杜宇軒│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臺新銀│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潭子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21:25:42、│雅潭路一段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71380號 │ │21:26:44 │167 號1 樓統│(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晚│ │ │ │一超商潭秀門│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9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市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杜宇軒佯稱先前網路│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交易匯款有誤等語,使杜宇軒陷於錯誤│ │ │ │ │收之。 │
│25│ │,於同日晚間9 時22分許,匯款29,962│ │ │ │ │ │
│)│ │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杜宇│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軒。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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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翁啟清│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豊儒之上開臺│黃建智│102/12/20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新銀行帳戶 │ │20:44:46、│大明路12號豐│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0:45:35、│原中山路郵局│(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20:47:21 │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6 時3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翁啟清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有多筆訂購紀錄等語,使翁啟│ │ │ │ │收之。 │
│26│ │清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35分許,│ │ │ │ │ │
│)│ │以現金存入6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以生損害於翁啟清。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
│26│朱安琪│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兆豐銀│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18:09:42 │中山路170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70號 │ │ │國泰商銀清水│(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 │ │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4 時1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朱安琪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經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等語,│ │ │ │ │收之。 │
│27│ │使朱安琪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8 │ │ │ │ │ │
│)│ │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足以生損害於朱安琪。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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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素秋│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上開兆│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豐銀行帳戶及玉│ │18:06:11、│中山路170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山銀行帳戶1969│ │18:08:02 │國泰商銀清水│(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0日下│00000000號 │ │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同年月22日下午2 時許,先由│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向林素秋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 │ │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收之。 │
│28│ │,設定成分期付款等語,使林素秋陷於│ │ │19:37:58、│中山路170 號│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許,各匯款29,9│ │ │19:38:54、│國泰商銀清水│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89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20:55:06 │分行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素秋。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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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家詳│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臺灣銀│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 │18:27:16、│中山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617號 │ │18:28:23、│彰化商銀清水│(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下│ │ │18:29:11、│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18:30:12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林家詳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誤設成分│ │ │ │ │收之。 │
│29│ │期付款等語,使林家詳陷於錯誤,於同│ │ │ │ │ │
│)│ │日晚間6 時19分許,匯款29,989元至右│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林家詳。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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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賴彥如│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上開臺│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灣銀行帳戶 │ │18:42:56、│中山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44:01 │彰化商銀清水│(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下│ │ │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56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賴彥如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誤設成分│ │ │ │ │收之。 │
│30│ │期付款等語,使賴彥如陷於錯誤,於同│ │ │ │ │ │
│)│ │日晚間6 時40分許,匯款29,123元至右│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賴彥如。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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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為隆│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趙翎亦之上開玉│黃建智│102/12/22 │臺中市清水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山銀行帳戶 │ │21:49:26、│中山路196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21:50:12、│彰化商銀清水│(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2日晚│ │ │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9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張為隆佯稱先前網路│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購物之賣家誤設成分期付款等語,使張│ │ │ │ │收之。 │
│31│ │為隆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 │ │ │ │ │
│)│ │,匯款29,91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生損害於張為隆。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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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楊語婕│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沅駿(原名陳│黃建智│102/12/28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英哲,所涉幫助│ │17:37:31、│大明路517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詐欺案件業經臺│ │17:38:18 │全家大里捷勝│(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28日下│灣南投地方法院│ │ │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4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檢察署檢察官以│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楊語婕佯稱先前│103 年度偵字第│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工作人員作業錯誤,物品件數│1045號不起訴處│ │ │ │收之。 │
│32│ │打錯等語,使楊語婕陷於錯誤,於同日│分)之中華郵政│ │ │ │ │
│)│ │下午5 時30分許,匯款23,712元至右列│帳戶0000000000│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261號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楊語婕。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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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簡秋來│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育鍾之國泰世│黃建智│102/12/30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華帳戶00000000│ │15:32:07、│中興路一段11│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1565 號 │ │15:33:25、│-6號統一超商│(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30日下│ │ │15:34:32、│草湖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2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15:35:40、│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簡秋來之妻佯稱為友│ │ │15:37:28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人「阿美」欲借款等語,使簡秋來陷於│ │ ├─────┼──────┤收之。 │
│33│ │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8 分許,匯款10│ │ │102/12/30 │臺中市大里區│ │
│)│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 │16:03:42 │中興路一段29│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 │ │ │2-9 號中華郵│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簡│ │ │ │政大里草湖郵│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秋來。 │ │ │ │局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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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鄭美瑛│郭玉龍、黃建智、汪成駿、不詳姓名年│陳育鍾之大眾銀│黃建智│102/12/31 │臺中市太平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籍綽號「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行帳戶00000000│ │16:10:51 │中興東路25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516號 │ │ │中華郵政太平│(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 │ │ │郵局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鄭美瑛│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佯稱為親戚欲借款等語,使鄭美瑛陷於│ │汪成駿│103/1/2 │臺中市烏日區│收之。 │
│34│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3 │ │(經本│19:03:49、│新興路247 號│ │
│)│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 │院通緝│19:04:48 │統一超商烏日│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中) │ │門市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損害於鄭美瑛。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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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蘇怡如│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李世傑之遠東國│黃建智│103/1/2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際商銀帳戶1400│ │19:03:49、│中興路2 段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000000000 號 │ │19:04:48 │480 號統一超│(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2 日晚│ │ │ │商新里門市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6 時5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蘇怡如佯稱為郵│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局員工,使蘇怡如陷於錯誤等語,稍後│ │ │ │ │收之。 │
│35│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 │
│)│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損害於蘇怡如。 │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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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吳麗玉│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吳彥均(所涉幫│黃建智│103/1/2 │臺中縣大里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22:15:26、│益民路二段35│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嘉義地方法│ │22:15:50、│號花旗商銀大│(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2 日晚│院檢察署檢察官│ │22:16:11、│里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9 時35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22:16:43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麗玉佯稱為四│第1983號聲請簡│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方通行旅行社,稱作業疏失將其變成長│易判決處刑)之│ │ │ │收之。 │
│36│ │期客戶,每用會自動扣款等語,使吳麗│中華郵政帳戶19│ │ │ │ │
│)│ │玉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00000000000 號│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匯款29,987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損害於吳麗玉。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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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吳冠毅│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黃思慈之中華郵│黃建智│103/1/3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政帳戶00000000│ │20:32:05、│中正路54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70100 號 │ │20:32:54 │玉山銀行豐原│(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 │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間7 時13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冠毅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之賣家誤設成每月定期扣款等│ │ │ │ │收之。 │
│37│ │語,使吳冠毅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 │ │ │ │ │
│)│ │時9 分許,匯款29,989元至右列人頭帳│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並將提│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足以生損害於吳冠毅。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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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陳建霖│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彰化銀│汪成駿│103/1/3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行帳戶00000000│(經本│21:05:50、│中正路519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907300號 │院通緝│21:06:40 │兆豐商銀豐原│(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中)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間9 時3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陳建霖佯稱先前│ │ │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號│ │網路購物誤下訂12筆訂單等語,使陳建│ │ │ │ │ │
│38│ │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 時52分許,│ │ │ │ │ │
│)│ │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 │ │ │ │ │
│ │ │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 │ │ │ │ │
│ │ │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生│ │ │ │ │ │
│ │ │損害於陳建霖。 │ │ │ │ │ │
├─┼───┼─────────────────┼───────┼───┼─────┼──────┼──────────────────┤
│38│許明凱│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蔡勛任之上開彰│汪成駿│103/1/3 │臺中市豐原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化銀行帳戶 │(經本│21:05:50、│中正路54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院通緝│21:06:40 │玉山銀行豐原│(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3 日晚│ │中)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間8 時28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明凱佯稱先前│ │ │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號│ │網路購物錯誤導致多12筆訂單等語,使│ │ │ │ │ │
│39│ │許明凱陷於錯誤,於稍後匯款29,987元│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汪成駿提領│ │ │ │ │ │
│ │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 │
│ │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許明凱│ │ │ │ │ │
│ │ │。 │ │ │ │ │ │
├─┼───┼─────────────────┼───────┼───┼─────┼──────┼──────────────────┤
│39│張鈞皓│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蕭怡婷(所涉幫│黃建智│103/1/4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8:04:32 │國光路二段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 │ │710 號大買家│(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4 日下│院檢察署檢察官│ │ │大里國光分公│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20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以103 年度偵字│ │ │司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張鈞皓佯稱先前│第7308號不起訴│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取貨時,重複刷條碼,而有多│處分)之中華郵│ │ │ │收之。 │
│40│ │筆訂單等語,使張鈞皓陷於錯誤,於同│政帳戶00000000│ │ │ │ │
│)│ │日晚間6 時3 分許,匯款17,054元至右│34862號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張鈞皓。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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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吳翰儕│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蕭怡婷上開中華│黃建智│103/1/4 │臺中市大里區│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郵政帳戶 │ │18:14:10、│國光路二段 │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 │18:14:53 │710 號B1大買│(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4 日下│ │ │ │家大里店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5 時6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 │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吳翰儕佯稱先前│ │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之帳單誤設成12期付款等語,│ │ │ │ │收之。 │
│41│ │使吳翰儕陷於錯誤,稍後匯款29,989元│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轉交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吳翰儕│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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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李冠霖│郭玉龍、黃建智、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黃建智│103/1/5 │雲林縣斗六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 │17:14:01、│民生路22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 │17:14:51、│合作金庫雲林│(含配門號○○○○○○○○○○號SIM │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 │17:15:58 │分行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
│書│ │午3 時1 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搭配門號○○○○○○○○○○號SIM 卡│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李冠霖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
│號│ │網路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連續付款等│)之臺新銀行帳│ │ │ │收之。 │
│42│ │語,使李冠霖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戶000000000000│ │ │ │ │
│)│ │時4 分及6 分,分別提款3 萬元存入右│42號 │ │ │ │黃建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列人頭帳戶內,旋即遭黃建智提領一空│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 │ │ │ │日。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
│ │ │予「小楊」,足以生損害於李冠霖。 │ │ │ │ │配門號○○○○○○○○○○號SIM 卡)│
│ │ │ │ │ │ │ │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搭配│
│ │ │ │ │ │ │ │門號○○○○○○○○○○號SIM 卡)壹│
│ │ │ │ │ │ │ │支、教戰手冊壹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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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高瑋廷│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汪成駿│103/1/5 │雲林縣斗六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經本│16:28:38 │民生路22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通緝│ │合作金庫雲林│(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中)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午3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簡字第546 號判│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高瑋廷佯稱先前網路│決判處拘役50日│ │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號│ │購物之帳單誤簽成12期重複消費等語,│)之中國信託帳│ │ │ │ │
│43│ │使高瑋廷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40│戶000000000000│ │ │ │ │
│)│ │分許,匯款29,989元列人頭帳戶內,旋│號 │ │ │ │ │
│ │ │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交│ │ │ │ │ │
│ │ │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以│ │ │ │ │ │
│ │ │生損害於高瑋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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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許沅閣│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上開中國│汪成駿│103/1/5 │雲林縣斗六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信託帳戶 │(經本│16:29:40 │民生路22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院通緝│ │合作金庫雲林│(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 │中)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午4 時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 │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團成年人以電話向許沅閣佯稱先前網路│ │ │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號│ │購物設定錯誤,將消費設成每個月固定│ │ │ │ │ │
│44│ │消費等語,使許沅閣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
│)│ │下午4 時17分、24分及26分,分別匯款│ │ │ │ │ │
│ │ │29,989元、18,989元、10,123元至右列│ │ │ │ │ │
│ │ │人頭帳戶內,旋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 │ │ │ │ │
│ │ │並將提款所得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 │ │ │ │ │
│ │ │「小楊」,足以生損害於許沅閣。 │ │ │ │ │ │
├─┼───┼─────────────────┼───────┼───┼─────┼──────┼──────────────────┤
│44│廖君偉│郭玉龍、汪成駿、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林雅惠(所涉幫│汪成駿│103/1/5 │雲林縣斗六市│郭玉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小楊」及其他躲藏之詐欺集團成年人等│助詐欺案件業經│(經本│16:31:17、│民生路223 號│徒刑捌月。扣案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通緝│16:32:12 │合作金庫雲林│(含搭配門號○○○○○○○○○○號SI│
│訴│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5 日下│院以103 年度竹│中) │ │分行 │M 卡)壹支、ELIYA 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書│ │午3 時49分許,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簡字第546 號判│ │ │ │含搭配門號○○○○○○○○○○號SIM │
│編│ │欺集團成年人以電話向廖君偉佯稱先前│決判處拘役50日│ │ │ │卡)壹支、教戰手冊壹張,均沒收之。 │
│號│ │網路購物誤使用分期付款付帳等語,使│)之臺北富邦銀│ │ │ │ │
│45│ │廖君偉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26分│行帳戶00000000│ │ │ │ │
│)│ │許,匯款29,46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內,│3279號 │ │ │ │ │
│ │ │旋即遭汪成駿提領一空,並將提款所得│ │ │ │ │ │
│ │ │交予郭玉龍匯集後轉交予「小楊」,足│ │ │ │ │ │
│ │ │以生損害於廖君偉。 │ │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受騙匯入│詐騙方式│提供人頭帳戶者│人頭帳戶之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
│號│姓名 │ │之金額( │ │ │ │ │(年月日 │ │
│ │ │ │新臺幣) │ │ │ │ │時分秒) │ │
├─┼───┼─────┼────┼────┼───────┼───────┼────┼─────┼─────────┤
│1 │林衛成│102/12/20 │29999元 │網路購物│陳豊儒(所涉幫 │中國信託 │林宏達 │102/12/18 │臺中市豐原區大明路│
│(│ │ │ │詐騙 │助詐欺部分業經│000000000000 │ │20:54:44 │12號中華郵政豐原中│
│起│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 │ │ │山路郵局 │
│訴│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書│ │ │ │ │以103年度偵字 │ │ │ │ │
│編│ │ │ │ │第8584號提起公│ │ │ │ │
│號│ │ │ │ │訴)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紀葳 │102/12/24 │20985元 │網路購物│盧怡萍(所涉幫 │兆豐銀行 │楊乙芯 │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潭興路│
│(│ │ │ │詐騙 │助詐欺部分業經│0000000000 │ │21:01:07、│三段42號中華郵政潭│
│起│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 │ │21:02:20、│子郵局 │
│訴│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21:03:21 │ │
│書│ │ │ │ │以103年度偵字 │ │ │ │ │
│編│ │ │ │ │第3939號提起公│ │ │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潭興路│
│號│ │ │ │ │訴) │ │ │21:08:27 │三段51號統一超商潭│
│7 │ │ │ │ │ │ │ │ │寶門市 │
│)│ │ │ │ │ │ │ │ │ │
├─┼───┼─────┼────┼────┼───────┼───────┼────┼─────┼─────────┤
│3 │徐煜翔│102/12/24 │29985元 │網路購物│盧怡萍 │兆豐銀行 │黃建智 │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
│(│ │ │ │詐騙 │ │0000000000 │ │20:29:28 │二段281號合作金庫 │
│起│ │ │ │ │ │ │ │ │潭子分行 │
│訴│ │ │ │ │ │ │ │ │ │
│書│ │ │ │ │ │ │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建霖│103/1/3 │29985元 │網路購物│蔡勛任 │彰化銀行600651│黃建智 │103/1/3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
│(│ │ │ │詐騙 │ │00000000 │ │23.38.34 │二段127號中華郵政 │
│起│ │ │ │ │ │ │ │ │大雅郵局 │
│訴│ │ │ │ │ │ │ │ │ │
│書│ │ │ │ │ │ │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38│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受騙匯入│詐騙方式│提供人頭帳戶者│人頭帳戶之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
│號│姓名 │ │之金額( │ │ │ │ │(年月日 │ │
│ │ │ │新臺幣) │ │ │ │ │時分秒) │ │
├─┼───┼─────┼────┼────┼───────┼───────┼────┼─────┼─────────┤
│1 │紀葳 │102/12/24 │20985元 │網路購物│盧怡萍(所涉幫 │兆豐銀行 │黃建智 │102/12/24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
│(│ │ │ │詐騙 │助詐欺部分業經│0000000000 │ │20:29:26 │2段281號合作金庫潭│
│起│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 │ │20:30:15 │子分行 │
│訴│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 │ │20:30:55 │ │
│書│ │ │ │ │以103年度偵字 │ │ │ │ │
│編│ │ │ │ │第3939號提起公│ │ │ │ │
│號│ │ │ │ │訴)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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