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易,41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鎮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03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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