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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湘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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