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易,55,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裕
陳錦裕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賴鵬羽
林智強
吳秋逸
蔣志岳
陳隆翔
廖威懿
林煜傑
傅冠傑
陳耀龍
賴家蓁
張瑋珊
張耕瑀
潘美雲
呂文安
郭宏祺
李玄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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