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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上午9 時5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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