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㈠、郭全富前因犯槍砲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
- ㈡、郭全富知悉其已遭通緝,而不得出境,於取得外交部核發之
- 二、證據名稱
- ㈠、被告郭全富之自白。
- ㈡、證人甲○○之證述。
- ㈢、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影本1紙。
- ㈣、艙單查詢1份。
- ㈤、個別查詢報表1紙。
- ㈥、暫時資料庫查詢報表1紙。
-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 ㈧、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22日15時15分起至16時20
- ㈨、郭全富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22
- ㈩、偽造「甲○○」中華民國身分證1張。
- 三、新舊法比較、普通法及特別法間之關係:
- ㈠、按國家安全法於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原名稱
- ㈡、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於被告行為後之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
- 四、論罪科刑部分:
- ㈠、就犯罪事實㈠而言,被告持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
- ㈡、就犯罪事實㈡而言,按通緝中之國民,應禁止其出國,入出
- ㈢、又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 ㈣、起訴書雖認被告冒他人之名申請護照,其意本在多次以他人
- ㈤、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合計117次受禁止出國處分而
- 五、爰審酌:
- ㈠、被告明知已遭通緝,為冒用他人身分入出境,先以金錢代價
- 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 六、關於沒收:
- ㈠、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1枚及偽造之護照號碼護為00
- ㈡、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 七、應適用之法律
-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㈢、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
-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8條
- ㈤、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 ㈥、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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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48號
104年度簡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全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67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蒞追字第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954 號、104 年度訴字第662 號),逕合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全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郭全富前因犯槍砲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其為掩飾其身分,竟基於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之犯意,於民國97年5 月間(起訴書將身份證換照日期95年5 月5 日誤為是偽造日期)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代價,委由具共同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TONY」之成年男子,將其照片交予「TONY」,由「TONY」所屬偽造證件集團冒用郭木森之年籍資料,將郭全富照片使用在「甲○○」之國民身分證,而偽造國民身分證1 張,足以生損害於甲○○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復由「TONY」將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交予郭全富使用。
嗣「TONY」所屬偽造證件集團再持前開偽造之「甲○○」身分證,冒以甲○○名義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偽造「甲○○」之簽名,黏貼不實照片,交付並委由不知情之群益旅行社,於97年7 月4 日向外交部中部辦事處申請護照,使外交部中部辦事處有實質審查權之公務員經審查後,未能發現上情,而於同年月7 日據以核發「甲○○」名義之護照號碼為000000000 號之中華民國護照1 本給郭全富,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外交主管機關對於審核護照之正確性。
㈡、郭全富知悉其已遭通緝,而不得出境,於取得外交部核發之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後,竟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入、出境時間,均於入、出境通關之際,持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承辦證照查驗之公務員,出示上揭「甲○○」之中華民國護照,冒稱係「甲○○」本人入、出境,經該管公務員形式查驗護照後,將「甲○○」入、出境之不實資料輸入於電腦資料庫內,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子檔之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於104 年7 月22日15時10分許,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查獲郭全富,並扣得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1 枚及偽造之護照號碼護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1 本,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全富之自白。
㈡、證人甲○○之證述。
㈢、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影本1 紙。
㈣、艙單查詢1 份。
㈤、個別查詢報表1 紙。
㈥、暫時資料庫查詢報表1 紙。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㈧、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4 年7 月22日15時15分起至16時20分止(執行處所: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市○○區○○○路0 號〉;
受執行人:郭全富)之搜索、扣押筆錄1 份。
㈨、郭全富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事警察局104 年7 月22日19時30分起至21時20分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00路000 號9 樓之2 之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㈩、偽造「甲○○」中華民國身分證1 張。、偽造之「甲○○」中華民國護照1 本。
三、新舊法比較、普通法及特別法間之關係:
㈠、按國家安全法於81年7 月29日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係於76年7 月1 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月15日施行),並自81年8 月1 日施行,其中第3條「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
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前項不予許可,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6條第1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之規定均於100 年11月23日修正刪除並自100 年12月9 日施行。
而入出國及移民法係於88年5 月21日公布並自同日起施行,其中①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
但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故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自89年5 月21日起已不須申請許可,故於96年12月26日該項經修正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
②同法第6條第1項第1 、2 、7 款、第2項「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二、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
七、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
前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之規定,於92年2 月6 日除略作文字修正外,並增列第2項及末項之規定,且將原條文第2項修正為「第一項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對於通緝被告之通知,得以公告為之,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但對於少年之通知,不得以公告為之」,復於96年12月26日修正為同條5 項,其中同條第1項第1 、2 、8 款及第5項修正為「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通緝中。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再於100 年11月23日將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訂但書「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之規定;
③同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於96年12月26日因條次變更而移列至同法第74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5條之意旨而修正為「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並自97年8 月1 日施行,後於100 年11月23日再增訂同條後段「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之規定,並自100 年12月9 日施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所示,係專為入出境管理所設之規範,又其中關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臺灣地區無須申請許可之規定,更遲至89年5 月21日施行,是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國家安全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範內容及刑度均相同,且2 者雖均為確保國家安全而設,然前者係專就入出境管理事項有所規範,顯為後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法規競合關係,自應優先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前揭條文之規定。
查被告係因案通緝而受禁止出國之處分,而持郭木森身分之偽造護照入出境,應優先論以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之罪。
㈡、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於被告行為後之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97年8 月1 日施行,修正前該法第5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於修正後僅改列至第74條,罪名與刑度均無變更,則修正前後之規定既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並非法律變更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現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而言,被告持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行使偽造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TONY」之成年男子間就上述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群益旅行社職員代辦護照,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間接正犯。
另被告委由群益旅行社職員在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偽造「甲○○」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之客觀構成要件,應指偽造、變造身分證之行為而言,並以行為人偽造變造身分證目的為供申請護照之犯意為主觀構成要件,其立法目的乃鑒於偽造變造護照屬國際犯罪,世界各國對於偽、變造該國護照者,均嚴罰重懲,為排除刑法第212條之適用而定。
因此,本件被告偽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之行為,雖同時符合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惟此一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同時有2 以上法條可以適用,屬法條競合;
而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罪係為專就變造及行使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之行為所設之特別規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適用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論處,而不應再論處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罪,而被告以一行為即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供申辦護照,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而言,按通緝中之國民,應禁止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從而,被告在遭通緝之情形下,猶仍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甲○○名義入、出境之行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TONY」之成年男子間就上述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參照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
經查,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證照查驗之法令依據為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該辦法係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第3項規定授權而訂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署國境事務大隊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等情形,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如查獲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國境事務大隊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委)任職或相當薦(委)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是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有關國境事務大隊對於我國國人證照查驗時,有權審查國人所持用之護照真偽、有無冒名情事,並得拒絕其入出境(包括暫時留置處理或逮捕送辦等),足見機場證照查驗人員(即國境事務大隊執行職務人員)對於我國國人持用我國護照入出境之證照查驗具有實質審查權限,並非僅能作形式上之審查,一經我國國人提出我國護照要求入出境即須准許並鍵入電腦檔案,是以,被告冒用「甲○○」名義入、出境,使證照查驗人員誤將不實之「甲○○出、入境」事項鍵入電腦檔案之行為,自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至檢察官雖於犯罪事實欄記載「…向移民署承辦證照查驗之公務員,出示上揭『甲○○』之中華民國護照,冒稱係『甲○○』本人入、出境,經該管公務員形式查驗護照後,將『甲○○』入、出境之不實資料輸入於電腦資料庫內,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子檔之準公文書」,復於所犯法條欄引用刑法第214條之條文,但於法律適用欄即未就此部分論罪,應為起訴檢察官有所誤會,因而導致文字上之誤載,併予敘明。
㈣、起訴書雖認被告冒他人之名申請護照,其意本在多次以他人名義入出境,且其如附表所示冒他人名義入出境之時間緊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以接續犯論處等語,惟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出入境時間,均有一定期間之間隔,且係自97年7 月起迄104 年7 月間,時空上並無密接性可言,難認為接續犯而僅評價成一罪,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併此指明。
㈤、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合計117 次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
㈠、被告明知已遭通緝,為冒用他人身分入出境,先以金錢代價委由他人偽造國民身分證,再以之申辦護照,之後持他人名義之護照出入境,足生損害於外交機關對於護照核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也對甲○○造成損害,行為誠屬不該,而本案被告入出境之次數為117 次,其自承是因為家人在臺灣所以會回來探望,可知被告雖冒充甲○○之名義而一時逃過牢獄制裁,但身處對岸歷經漂泊、離鄉背井,縱使身體不被約束,心靈之寂寞亦也是一種折磨,而倘被告不是心繫家人照顧責任,諒被告也毋須冒著被查獲風險入出境,再者,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受有長達數年刑期之宣告,刻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刑罰之意義除了懲罰,更在於教化,如果被告想要回到穩定生活,想不再流落異鄉,唯有誠實面對自身過錯,讓過往是是非非能塵埃落定,揮別過去荒唐行徑,迎來嶄新的自己,佐以被告未矯飾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
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
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
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
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
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
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陳新民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
查本院考量被告現在之年紀為44歲,尚在屬人生壯年時期,被告是因畏懼刑罰執行,才想要以偽造護照入出國境,而又因為思念臺灣故土才又想盡方法回來,然以被告本案所犯偽造文書犯行次數1 次、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次數117 次(共計118 罪),雖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度尚屬短暫,但合計刑度甚為可觀,而被告終究有離開矯治機構的一天,為使其將來有較能復歸社會之可能,復參諸上開揭櫫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行為惡性累積之評價,以及現行實務上對類似犯罪情節在執行刑多依被告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爰對被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關於沒收:
㈠、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1 枚及偽造之護照號碼護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1 本,均係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本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所示偽造之「郭木森」署押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而「郭木森」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七、應適用之法律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㈢、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
㈤、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㈥、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1項至第4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表、甲○○刑之宣告
┌──┬──────────┬─────────────┐
│編號│ 事 實 │ 宣告刑主文 │
├──┼──────────┼─────────────┤
│1 │犯罪事實㈠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
│ │ │壹日,扣案之郭木森名義之國│
│ │ │民身分證壹張及未扣案之中華│
│ │ │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偽造之│
│ │ │「郭木森」署押壹枚,均沒收│
│ │ │之。 │
├──┼──────────┼─────────────┤
│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⒈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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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⒉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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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⒊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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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⒋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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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⒌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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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⒈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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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⒉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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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⒊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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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⒋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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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⒌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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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⒍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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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⒎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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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⒏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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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⒐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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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⒑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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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⒒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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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⒓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⒔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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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⒕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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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⒖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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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⒗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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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⒘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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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⒙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2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⒚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2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⒛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2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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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2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3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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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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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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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3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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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3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3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3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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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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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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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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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4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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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5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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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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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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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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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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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5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5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5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6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6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6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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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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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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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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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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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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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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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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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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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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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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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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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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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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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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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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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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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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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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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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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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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8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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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9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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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1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2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09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3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0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4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1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5 所示)│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2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6 所示)│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3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7 所示)│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4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8 所示)│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5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09 所示)│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6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10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7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11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118 │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行│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
│ │(即附表112所示) │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護照號碼護│
│ │ │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
│ │ │壹本沒收之。 │
└──┴──────────┴─────────────┘
附表:甲○○入出境之時間(追加起訴部分)
┌──┬───────┬──┬───────┐
│編號│ 出境時間 │編號│ 入境時間 │
├──┼───────┼──┼───────┤
│ 1. │97年7月15日 │ 2. │97年7月18日 │
├──┼───────┼──┼───────┤
│ 3. │97年7月22日 │ 4. │97年7月26日 │
├──┼───────┼──┼───────┤
│ 5. │97年7月31日 │ │ │
└──┴───────┴──┴───────┘
附表、甲○○入出境之時間(原起訴部分)
┌──┬───────┬──┬───────┐
│編號│ 入境時間 │編號│ 出境時間 │
├──┼───────┼──┼───────┤
│ 1. │97年8月8日 │ 2. │97年8月10日 │
├──┼───────┼──┼───────┤
│ 3. │97年12月18日 │ 4. │97年12月20日 │
├──┼───────┼──┼───────┤
│ 5. │98年1月20日 │ 6. │98年1月23日 │
├──┼───────┼──┼───────┤
│ 7. │98年2月13日 │ 8. │98年3月8日 │
├──┼───────┼──┼───────┤
│ 9. │98年5月24日 │10. │98年7月25日 │
├──┼───────┼──┼───────┤
│11. │98年8月31日 │12. │98年9月6日 │
├──┼───────┼──┼───────┤
│13. │98年9月7日 │14. │98年10月15日 │
├──┼───────┼──┼───────┤
│15. │98年12月18日 │16. │98年12月22日 │
├──┼───────┼──┼───────┤
│17. │99年1月1日 │18. │99年2月14日 │
├──┼───────┼──┼───────┤
│19. │99年2月19日 │20. │99年2月28日 │
├──┼───────┼──┼───────┤
│21. │99年3月10日 │22. │99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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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3月31日 │24. │9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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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9年7月7日 │26. │99年7月18日 │
├──┼───────┼──┼───────┤
│27. │99年7月21日 │28. │99年7月29日 │
├──┼───────┼──┼───────┤
│29. │99年7月30日 │30. │99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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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9年9月13日 │32. │99年10月15日 │
├──┼───────┼──┼───────┤
│33. │99年10月18日 │34. │99年11月30日 │
├──┼───────┼──┼───────┤
│35. │99年12月4日 │36. │99年12月12日 │
├──┼───────┼──┼───────┤
│37. │99年12月18日 │38. │100年1月13日 │
├──┼───────┼──┼───────┤
│39. │100年1月17日 │40. │100年3月15日 │
├──┼───────┼──┼───────┤
│41. │100年3月16日 │42. │100年4月22日 │
├──┼───────┼──┼───────┤
│43. │100年4月26日 │44. │100年7月10日 │
├──┼───────┼──┼───────┤
│45. │100年7月12日 │46. │100年8月3日 │
├──┼───────┼──┼───────┤
│47. │100年8月8日 │48. │100年9月19日 │
├──┼───────┼──┼───────┤
│49. │100年9月21日 │50. │100年10月13日 │
├──┼───────┼──┼───────┤
│51. │100年10月16日 │52. │100年11月23日 │
├──┼───────┼──┼───────┤
│53. │100年11月25日 │54. │101年1月8日 │
├──┼───────┼──┼───────┤
│55. │101年1月12日 │56. │101年3月7日 │
├──┼───────┼──┼───────┤
│57. │101年3月11日 │58. │101年4月3日 │
├──┼───────┼──┼───────┤
│59. │101年4月7日 │60. │101年5月10日 │
├──┼───────┼──┼───────┤
│61. │101年5月14日 │62. │101年5月31日 │
├──┼───────┼──┼───────┤
│63. │101年6月3日 │64. │101年6月26日 │
├──┼───────┼──┼───────┤
│65. │101年7月24日 │66. │101年9月16日 │
├──┼───────┼──┼───────┤
│67. │101年9月20日 │68. │101年11月17日 │
├──┼───────┼──┼───────┤
│69. │101年11月26日 │70. │102年1月20日 │
├──┼───────┼──┼───────┤
│71. │102年1月29日 │72. │102年3月10日 │
├──┼───────┼──┼───────┤
│73. │102年4月3日 │74. │102年4月15日 │
├──┼───────┼──┼───────┤
│75. │102年4月19日 │76. │102年4月30日 │
├──┼───────┼──┼───────┤
│77. │102年5月28日 │78. │102年6月5日 │
├──┼───────┼──┼───────┤
│79. │102年6月8日 │80. │102年6月24日 │
├──┼───────┼──┼───────┤
│81. │102年6月27日 │82. │102年7月9日 │
├──┼───────┼──┼───────┤
│83. │102年7月19日 │84. │102年8月15日 │
├──┼───────┼──┼───────┤
│85. │102年8月20日 │86. │102年9月27日 │
├──┼───────┼──┼───────┤
│87. │102年10月2日 │88. │102年10月14日 │
├──┼───────┼──┼───────┤
│89. │102年10月19日 │90. │10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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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02年11月12日 │92. │1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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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02年11月23日 │94. │10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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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02年12月8日 │96. │102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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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02年12月29日 │98. │10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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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03年12月21日 │100.│10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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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3年12月26日 │102.│1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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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4年1月3日 │104.│10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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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4年1月24日 │106.│10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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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4年2月8日 │108.│104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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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4年3月6日 │110.│104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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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4年7月14日 │112.│104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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