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簡上附民,1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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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宛祐
訴訟代理人 李苡瑄
被 告 吳叁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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