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簡上附民,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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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金安
被 告 黃玉山
上列被告黃玉山因傷害案件(103 年度簡上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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