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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健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3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源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10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其中附表編號4 、編號6 及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 至3 、編號5 及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1月16日104 年度執字第3007號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在卷足按。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9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
附表所示編號10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判處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 年10月之範圍。
綜上,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黃健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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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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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搬運贓物 │搬運贓物 │搬運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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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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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13日 │103 年3 月14日 │103 年3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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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2090號 │103 年度偵字第2090號 │103 年度偵字第2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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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30日 │103 年5 月30日 │103 年5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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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7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7 月2 日 │103 年7 月2 日 │103 年7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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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
│ │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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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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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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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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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15日 │103 年3 月16日 │103 年6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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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325 、591 、│103 年度毒偵字第325 、591 、│103 年度毒偵字第325 、591 、│
│ │ │759 號 │759 號 │7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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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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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2日 │103 年12月22日 │103 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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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
│ │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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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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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共同犯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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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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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6 月3 日 │103 年1 月28日 │103 年6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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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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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325 、591 、│103 年度偵字第7983號、103 年│103 年度偵字第5358號、104 年│
│ │ │759 號 │度偵緝字第194 號 │度偵字第3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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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嘉簡字第1699號 │104 年度易字第9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23日 │104 年2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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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 │103 年度嘉簡字第1699號 │104 年度易字第9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2日 │104 年1 月26日 │104 年3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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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更字第532 │
│ │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號(編號1 至9 之罪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徒刑2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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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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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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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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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6 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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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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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376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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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交訴字第60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10月8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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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交訴字第60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11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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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30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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