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1037,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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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智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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