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1051,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宗勝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勝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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