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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儒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儒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儒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儒欽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號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聲字第6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確定;
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考量附表編號1 、3 、4號之罪,均為搶奪罪;
附表編號6、8 號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及附表編號2 、5 、9 號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近且集中,而施用毒品案件本質上具自損之特性,且屬病態性之犯罪行為,於刑罰之執行上,當不能僅偏重於應報目的而累計加重其刑期,更應考量刑罰對於矯正被告行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綜合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10號所示之罪,雖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 至5 、7 至9 、11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司法院大法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李儒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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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搶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 月22日 │103 年1 月25日 │103 年2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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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2319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552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592號、20│
│ │ │ │ │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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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22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8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6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4 月30日 │103 年6 月30日 │103 年7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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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22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58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6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23日 │103 年7 月22日 │103 年8 月4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
│ 附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同左) │(同左) │
│ │4 年度執更字第824 號(編│ │ │
│ │號1-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9 年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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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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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搶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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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8日 │103 年5 月8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1592號、20│103 年度毒偵字第205 號 │103 年度偵字第3236號 │
│ │ │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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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236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0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7 月4 日 │103 年8 月1 日 │103 年8 月8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236 號 │103 年度訴字第23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0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8 月4 日 │103 年8 月12日 │103 年9 月9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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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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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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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強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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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2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5 月9 日 │103 年4 月23日 │103 年4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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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3236號 │103 年度偵字第5343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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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03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8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63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8 月8 日 │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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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03 號 │103 年度易字第58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63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9 月9 日 │103 年11月24日 │104 年1 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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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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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 │ │
│ │ │ │ │
├─────────┼────────────┼────────────┼────────────┤
│ 罪 名 │偽造公印文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4 月23日 │103 年1 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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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4880號 │104 年度偵字第53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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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71號 │104 年度訴字第532 號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6 月26日 │104 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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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71號 │104 年度訴字第532 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17日 │104 年1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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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
│案件 │ │ │ │
├─────────┼────────────┼────────────┼────────────┤
│ 附 註 │(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 │4 年度執字第309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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