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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鎮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鎮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鎮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7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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