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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丁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丁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丁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41、34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6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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