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546,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如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2851號),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寵物背袋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如意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85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寵物背袋1 只,係被告違反商標法販售之仿冒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85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 年6 月3 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39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4 年6 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向指定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支付新臺幣6 千元及立悔過書1 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本件扣案之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申請註冊之「LV」商標圖樣之寵物背袋1 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明白(見警卷第3 至6 頁、偵卷第9 至10頁),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影本、LV鑑定證明書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大隊偵二隊之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照片影本各1 份及查扣證物照片2 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6至36頁、偵卷第16至18頁),是該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